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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务车被查,竟装2116条烟,3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诉
2018-03-20 17:11: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对一辆商务车做例行检查,一开车门,车内竟然塞满了香烟……这是去年9月30日,扬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在扬溧高速公路润扬大桥收费站检查时出现的一幕。案发后,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归案,其中一人竟是山东某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完成销售任务把香烟非法销售给“黑烟贩”。近日,这3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商务车被查,竟装2116条烟

      3人非法买卖香烟

      去年9月30日凌晨3点左右,扬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在扬溧高速公路润扬大桥收费站进行检查时,拦下一辆山东潍坊牌照的商务车,打开车门一看,除了驾驶及副驾驶座外,车内被塞满了香烟。

      经清点,车内有中华、黄金叶、玉溪等卷烟共计2116条。经调查,副驾驶男子名叫李某,1978年出生,山东潍坊人,车内香烟是他的老板李某某从山东某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市场经理段某处购得,准备运往江苏宜兴市一家副食品店的,驾驶员是他们临时雇来的。而李某和李某某均无相关烟草专卖资质且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鉴于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扬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将该案及李某移送至邗江公安分局。

      邗江公安分局经初步调查后,于去年10月1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去年11月10日,段某主动投案。同年12月1日,李某某主动投案。

      客户缺货,经理愁销路

      雇佣从中发现“商机”

      经查,李某某和段某同龄,今年39岁。其中,李某某系山东潍坊人,在当地做生意;段某系山东日照人,是山东某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的市场经理,系该公司外聘人员。李某某之所以想到向江苏宜兴贩烟,是源于李某发现的“商机”。

      原来,江苏宜兴某副食品店是李某某的客户之一。在案发前,李某某主要向该副食品店销售酒水、茶叶,运送等主要由李某负责。

      去年9月下旬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运送酒水、茶叶到宜兴时,老板见已到了饭点,便留李某在家吃饭。席间闲聊时,老板说起一件烦心事——因为烟草专卖局限额,店里的香烟不够卖。

      这句话让李某看到了“商机”。回到潍坊后,李某把这个情况转告给李某某。而恰巧,李某某认识在山东某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工作的段某,而当时,段某正在为销售任务犯愁。

      一方缺货源,一方愁销路,两人便决定从中赚差价,并商议由李某某负责货源,李某负责运送。

      随后,李某把能弄到香烟的好消息告诉了宜兴某副食品店的老板,对方一听有货,答应购买。

      涉案香烟总价50多万元

      3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诉

      去年9月26日,李某某在无相关烟草专卖资质且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联系段某,约定以43万元的价格,从山东某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购得中华、玉溪、黄金叶、苏烟、利群等品牌香烟共计2116条。

      同月29日,李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从段某处购得上述香烟,后装载到一辆商务车,准备运往宜兴某副食品店销售。次日凌晨,该车途经扬溧高速公路润扬大桥收费站时被查获。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后经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鉴定,上述香烟市场现行零售指导价约为506570元。

      近日,邗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等3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