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996年扬州的姐遭劫杀案”最后一名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2018-07-12 09:00:00  来源:扬州晚报

  近日,“1996年扬州的姐遭劫杀案”最后一名凶手王某飞,在潜逃21年后,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一审判决:因犯抢劫罪,王某飞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偷车不成,3人合伙抢车

  劫杀的姐,两人落网1人潜逃

  王某飞,1971年出生,安徽涡阳县人。案发当年,他在老家卖羊肉汤。同案犯王某、吕某既是他的老乡又是朋友,这两人在当地做驾驶员,其中,一个跑货运,一个在某单位供职。

  1996年9月下旬,吕某听说表哥想收购一辆桑塔纳轿车,遂找到王某和王某飞,询问两人是否有路子。在此期间,3人从中看到了“财路”,决定偷一辆车,卖给对方,从中赚一笔。随后,吕某向买车人要了2000元定金,并带着这笔钱,和王某、王某飞一起外出偷车。此后,3人先后来到淮北、南京、扬州等地,但都没偷成。同年农历八月十五(阳历9月27日)过后,3人再次来到扬州,此时2000元定金已被花得所剩无几。

  后经商议,吕某等3人想了一个狠招:抢劫出租车。为此,他们在扬州购买了尼龙绳、橡皮锤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2日傍晚,3人在文昌阁附近拦下了小金(化名,女,殁年39岁)驾驶的出租车,谎称去开发区找人。将该车诱至开发区原振兴路停下后,3人趁无人之际,采用绳勒颈部、锤击头部等手段,致小金死亡。

  作案后,吕某等人驾车往天长逃跑,途经天长市仁和镇一道路时,王某飞和王某将小金尸体及作案工具等抛至路旁,后驾车回到安徽涡阳县,将劫得车辆出售,并劫得车内5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吕某、王某抓获,并追回被劫出租车。经鉴定,被劫出租车价值9.66万元。

  1997年9月,吕某、王某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其间,我市警方对王某飞发布通缉令,后经扬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继续对王某飞上网追逃。今年3月5日,我市警方在安徽濉溪县将王某飞抓获。

  曾被抓获,趁解手逃脱

  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月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过程中,王某飞对当年劫杀小金的作案经过,甚至包括出租车颜色、3人所坐位置、作案时各自的动作等仍记忆犹新,能进行详细交代。同时,他交代,1997年春节过后,他曾被警方抓获,在押解回扬州途中,趁解手之机逃脱。10多年前,他逃到安徽濉溪县,后化名丁某某在当地生活,直至被抓。

  在最后陈述时,王某飞对自己年轻时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忏悔。当天,法院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王某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对于为何这么判,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进行了解释。法院认为,王某飞伙同他人实施劫车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飞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10月2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即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抢劫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某飞参与共同抢劫致死被害人后,抛尸路边并长期潜逃,犯罪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王某飞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逃避法律惩处,潜逃20多年,在此期间,没有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法院鉴于其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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