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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徐浩、王素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09-27 09:24: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一、要旨

  没有实体经营项目,借新还旧、打造“资金盘”维系运营所谓的理财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出售理财产品,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的,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主观上不知资金实际用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获取业务提成、奖励等好处费的,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论处。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徐浩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吴桥镇设立扬州尚源资产管理公司。其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为虚构的扬州亮丰投资管理公司、扬凯财富管理公司对外借款进行担保,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向6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日常开支,共吸收本金人民币 260余万元,实际骗得230余万元。被告人王素兰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借助曾在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经历,帮助被告人徐浩向3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13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1余万元。

  三、审查过程

  该案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而案发,

  扬州市江都

  区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4

  日立案,于2017年3月23日

  以被告人徐浩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素兰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办案效果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定:被告人徐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素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系扬州市江都区依法判决的第一起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为该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五、评析意见

  在本案罪名认定上。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系集资诈骗尚存争议,两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注重从资金用途出发,查明涉案资金并未流向实体经营,无法通过产生利润来满足利息支出,主要是靠借新还旧来维系资金链条,资金链断裂只是时间问题,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击鼓传花式的“庞氏骗局”,故以集资诈骗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在人员处理范围上。对参与人员是否涉罪不单以形式上的职务去把握,而是依据查明的对犯罪的实际介入程度,合理划定打击范围。王素兰虽仅为业务员,但利用了其多年在当地从事银行储蓄业务的经验和经历,大肆宣传、拉人,增进集资参与人对尚源资产管理公司的信任,实质推进了整个非法集资行为,并从中收取了大量的业务提成等好处费,其作用明显大于其他通过招聘进入尚源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业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故区分层次,对其予以刑事打击,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