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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窃贼13年偷了117户被判刑追赃
2019-10-18 09:2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日,仪征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被告人郭某于2006年至今共盗窃117起,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郭某今年57岁,系一名退休职工,现居住在扬州东区某小区。2006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在仪征市、扬州市、泰州市、海安市、如皋市等地,采用翻墙入院、撬窗入户等方式,盗窃作案117起,盗得现金、金器、香烟、白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

  今年1月26日,仪征警方在泰州抓获郭某,在他车上当场搜到撬棍、扳手、起子等作案工具以及部分赃物。当天晚上,警方对郭某家中进行了搜查,扣押人民币12350元,白酒、香烟等若干以及撬棍等作案工具。

  7月24日,仪征市检察院以郭某犯盗窃罪追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盗窃财物金额达36万余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2350元以及白酒、香烟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