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贩卖毒品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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