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鲁某某诈骗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因犯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诈骗罪,被告人鲁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第68次检察开放日 | 检察进社区 普法暖民心
“宪”在,我们宣誓!
检察日报头版 | 开方祛病,守好耕地红线
“让爱回家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专项监督活动在扬举办
扬州检察官方微信
扬州检察今日头条客户端
扬州检察新浪微博
扬州市护航民企法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