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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行刑反向衔接写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2023-09-25 17:31:00  来源:清风苑杂志  作者:邓凌原 汪定 琚富

  “行刑正向衔接,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行刑反向衔接则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汪定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汪定举例说,一起涉嫌网络销售假冒卷发器的案件,因犯罪情节轻微,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卢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

  在审查卷宗、征求专家意见、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后,办案组一致认为,应当建议行政机关给予卢某行政处罚。随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卢某注册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执法机关——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这是扬州检察机关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秉持融合监督、一体履职理念,在全省率先成立行政检察中心,推动行政检察守正创新,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有力监督。

  锐意探索:“孵化”行政检察中心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直以来,这项工作基本由刑事检察部门承担,一方面是基于办案便利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行政检察长期与民事检察合署办公,人员力量相对薄弱。

  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如何高效地对刑事不起诉案件中行政违法部分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这一规定即是从中央层面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加以明确。

  在前不久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也对反向衔接提出了要求,为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支持和指导下,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省率先成立行政检察中心,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姚仕廉担任主任,共有员额检察官2名、助理 2 名,全面开展行政检察工作。

  随后,行政检察中心与刑事检察部门召开座谈会,从线索移送、文书制作、对外交流、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会商,明确“正向衔接由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反向衔接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的工作机制。行刑反向衔接步入规范发展轨道。

  ▲行政检察中心的检察官在讨论案件

  勇毅实践:写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中心成立不久后,他们即对扬州市刑事案件不起诉后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

  “我们以 2022 年以来办理的 1250 件不起诉刑事案件作为审查内容,行政检察部门同步跟进监督 48 次,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 29 件,另外通过工作提醒和督促行政机关回复行政处罚情况 19 次。”姚仕廉向记者介绍道。

  一起盗窃盆栽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然而,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审查后却发现,涉案人冯某某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而当地公安局没有依法处理。因此,行政检察部门发出了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最终,高邮市公安局依法对冯某某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

  陈某是一名慢性病患者。在南京某医院住院期间,她利用“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多开或虚开医保药品并转卖给药贩,非法获利 8500 余元,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2 万余元。案发后,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回。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检察部门几乎同步向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对陈某行政处罚,并对涉案财物依法处理。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能发挥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整合优势,在不起诉案件处理后,行政检察部门迅速接手,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跟进,共同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实现了融合式监督。” 姚仕廉表示。

  初露峥嵘:形成“反向衔接”扬州样本

  记者了解到,自反向衔接工作部署落地以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循序推动基层院全覆盖试点,还制定了《扬州市检察机关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全面铺开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规范化运行。

  随后,仪征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江都、广陵、邗江区检察院也分别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签署了相关协作机制。

  这些机制的建立,对内实现了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协作配合,对外实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衔接,为不起诉案件的后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还对前期开展的专项行动进行了调研分析,形成了《扬州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不起诉后当事人行政处罚专项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该《报告》归纳出 5 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检察机关行刑衔接还不够顺畅,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仍然存在,就案办案等,从而针对性提出4条改进建议。这也是全省第一份关于“两法衔接”的调研报告。

  “我们会重视以上问题,努力形成查漏补缺、日益更新的正向循环,进一步完善反向衔接协作机制。”姚仕廉表示。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