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试行)
2017-08-02 15:33: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依法、公正开展司法办案,促进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其配偶、子女担任律师,并从事诉讼业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省检察院机关人员任职回避为全省区域范围。 

  设区市检察院人员任职回避为各设区市区域范围。 

  县(市、区)检察院人员任职回避视同所属设区市检察院任职回避范围。 

  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人员任职回避视同省检察院机关任职回避范围。 

  第三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担任律师的,应当向本院政工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各级检察院政工部门应当逐级层报省检察院政治部,省检察院政治部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1次。 

  第四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在选任领导干部或者员额检察官时,任职人选的配偶、子女担任律师的,应当承诺自任命之日起其配偶、子女不再在相应区域内从事诉讼业务。拒绝作出承诺的,不得作为任职人选。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政工部门应当自收到任职回避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手续。 

  第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后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情形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政工部门应当自收到任职回避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手续。 

  第七条  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政工部门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手续。 

  第八条  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其职务任免权限不在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变动其职务的建议。 

  第九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员额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依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一)没有将配偶、子女担任律师的情况报告备案的; 

  (二)隐瞒配偶、子女从事诉讼业务情况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五)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三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