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意见》
2017-11-16 10:39: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根据今年市委、市政府“ 2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营造公开透明健康的营商环境,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1、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2、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5、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收、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 

  7、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1、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4、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5、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四、认真执行省委出台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六、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优化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扬州市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910日印发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