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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参与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规定》来了
2018-04-18 16:55:00  来源:检察日报

 

  北京检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指派相关鉴定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与公诉检察官、公安办案人员共同研讨案情。 赵立君摄

  

“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并不新鲜,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涉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条款共15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央部委规章、地方性规章中更有近90条相关规定。

  而此次最高检出台的《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是我国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规范。《规定》有何值得关注的亮点?其中所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规定》的起草者和相关专家学者。

  什么是“有专门知识的人”?

  《规定》对“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了解释,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那么如何区分“有专门知识的人”和“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中凭借专门知识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人,均为广义上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其中还包括鉴定人。

  “鉴于我国已构建比较完备的鉴定制度来规范鉴定人,为了避免混乱,《规定》将‘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规定》的起草者之一、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品新解释,这并不是排除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而是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这也不是禁止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鉴定,《规定》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符合有关要求时,为鉴定工作提供特别帮助;仅排除那些运用专门知识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人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情形。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并非只有鉴定人才能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规定》将具备鉴定资格或专业能力均列为积极性条件。这种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规范方式,允许检察院适当灵活把握条件宽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司法实践中,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不是办案人员所能够解决的。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可以找这个领域的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专家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照所涉及的具体领域的行业评定标准来评定。

  因此,《规定》第五条也明确了关于建设推荐名单库的问题,旨在方便个案适用、提高工作效率。检察院可直接从已建立的推荐名单库内挑选合适人员;也可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指派、聘请库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酌情决定是否将其补充入库。

  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延伸

  《规定》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程序的范围,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引入环节明确延伸至检察办案可能覆盖的诉讼程序中。洪道德分析,在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仅针对案件中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而且会成为检察官收集证据、分析某些专业领域问题的得力助手。

  北京检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的鉴定人员近日协助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部检察官,顺利审查终结并起诉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该案3名嫌疑人的口供真假混杂,个别嫌疑人口供反复,且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供、证无法对应。依据该案现有证据,3名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模糊,证据相对不充分。为确保办案质量,办案检察官向北京检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寻求帮助。基地指派法医病理实验室、司法心理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的鉴定人员与承办检察官就案情进行深入沟通,并迅速开展工作。

  “该案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不完整,视频中可见被鉴定人有自行摔倒这一排除犯罪的证据,但在鉴定意见中却并没有发现对被鉴定人多次被殴打和多次摔倒的作用进行的阐述和说明。”法医病理实验室鉴定人员告诉记者,除此以外,被鉴定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和地点等也存在疑问。随后,鉴定人员逐张观察尸体检验照片,认真观看排查现有的长达两个多小时现场监控录像,并赶赴多个发案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近40张病理切片进行显微镜下观察记录。通过科学严谨的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鉴定人员从4个案发现场中确定,导致被鉴定人死亡的损伤应在最后一个发案现场,死亡原因为摔倒致颅脑损伤所致,为案件突破找准了切入点。

  以此为切入点,司法心理实验室的鉴定人员在对10余本卷宗完成阅卷工作后,针对该案存在的证据矛盾之处进行测谎题目编制,对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心理测试。“该案中,办案组将心理测试等新技术运用到审前程序中,促进证人的心理转变,为审查起诉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办案检察官表示,借助专业平台、专业人士和专业工具,排查疑点、转化证据,使办案组增强了内心确信,有效澄清了案件事实,为定罪量刑提供了必要信息。

  此外,对于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的法律效力,洪道德认为,有专业知识的人考察后对专业领域问题作出的意见不涉及法律定性,法律定性还需办案人员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判断。《规定》主要弥补了检察机关在相关专业领域技能方面的不足,有专业知识的人协助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符合科学的判断和认定。

  “从律师角度来看,该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落实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日常诉讼工作,使检察机关在运用、借助专家作用方面有了制度化、可操作化的依据,有助于提高检察官对复杂、专业、重大案件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正确适用法律。”身为一名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诚对《规定》持欢迎态度。他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诉讼过程特别是庭审活动的专业性、对抗性、均衡性,既避免公诉活动陷于被动,也避免利用公诉权的优势背景而脱离、背离专业领域的基本规律、规则或常识武断司法。控辩双方可以在同样的或者相近的专业人士的辅助之下,进行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和司法偏差。

  云南省检察院办理的“钱仁风案”中,该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委托该院技术处人员聘请专家对死者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等相关技术性专门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技术处法医参与了具体的取证工作。法医专家到案发地走访调查了10余个相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了被害人侯某的病例档案,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体格检查。

  经对现有病历资料、尸体解剖报告、毒物检验报告及现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甄别后,得出结论认为“原案认定侯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依据不足”。办案检察官高洁峰说,复查到了这一步,可以得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本案有错误的可能,为之后的无罪改判奠定了基础。在纠防冤错案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公益诉讼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公益诉讼是当前检察事业新的增长点。刘品新告诉记者,调研发现,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决定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和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往往会遇到大量专门性问题,迫切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帮助,如就生态环境的修复方式、修复费用或其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问题进行评估、审计或给出专业性意见等。对此,《规定》就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公益诉讼的相关办案活动以及能够协助开展的具体工作予以了明确。

  实际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借助“外脑”的现象。早在2015年9月,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不久,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就从中国矿业大学、市环保、国土等单位选聘50名资深专家学者成立了全国首家公益诉讼专家库,通过专家辅助人——即“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解决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问题,同时,专家出庭就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解释,实现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支撑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保证庭审效果。

  福建省永安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高级工程师杜文毅受永安市检察院委托参与了一起铅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并在法庭上用多媒体展示的手段介绍铅污染对环境、对人体的危害。“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增强起诉说服力,使法庭对因被告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侵害有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办案检察官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共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102件,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52件,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30件,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勘探物证或者现场93件,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42件等。贵州省多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作出尝试。

  刘品新解释,《规定》中一些细则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已有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充实,纳入统一的《规定》中也确保了其操作性,促进“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职能的实现。

  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部长谷开元告诉记者,公益诉讼工作尤其需要专门人才的技术支持。2017年阳泉市检察院曾印发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因为缺乏依据,将规定中关于保障经费的内容删除了,此次《规定》的发布,为使用专门人才相关经费提供了依据,可以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这是一部重在构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程序性、保障性机制的法律规范。”刘品新说。

  赵志诚也表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公益领域专家的作用,调动广泛的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公益保护,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准确性和成功率。

  助力检察机关“谋发展、重自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近年来,各种各样的专门性问题不断涌入诉讼活动,其远远超出司法人员的知识储备范围,使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控告、申诉等大量案件的过程中,都有引入专业力量提供帮助的强烈需求。

  刘品新表示,面对客观现实需要,《规定》的发布解决了检察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程序性、保障性问题,整体上为这一制度在检察系统的应用和发展建立了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助力检察机关“谋发展、重自强”的战略性选择。

  对于检察官而言,《规定》能够构建检察官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学习的机制,通过他们的“跟跑”能够弥补检察官在专门知识方面的短板,确保针对专门技术性事实的检察办案质量,避免在一些案件中出现检察官应对专业性问题不力的窘境。这是着力培养检察官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履职本领的重要途径。

  对检察技术人员(一般指检察系统内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而言,他们能够拓展辅助检察官办案的类型,即由单纯的司法鉴定转向全面的技术辅助办案。这是为面临发展瓶颈的检察技术队伍积极转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规定》将检察机关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积累的司法鉴定力量顺势导入业务办案中,将更好地助力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认真履行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法定职责。”北京检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工作人员梁权赠对此深有感触。

  刘品新表示,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是新时代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落实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路径。《规定》的发布使检察机关未来的科学办案能更加稳健有序地做强、做好,充分体现出全体检察人主动拥抱科技发展、勇敢担当起新时代使命的积极姿态。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部门注销鉴定资格、撤销鉴定人登记,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资格、近三年以内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以办案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本案办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聘请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