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黄雅香(女)
●原任职务: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涉案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犯罪事实:2006年3月至2012年底,黄雅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处置某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遭受1259万余元经济损失及引发群体性事件;2005年至2013年,黄雅香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承接拆迁、设计、建设和税收奖励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1万余元。
●判决结果:2015年1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自从担任基层一把手以来,我滥用手中的权力,为亲友谋取利益,其结果是害人害己。如今,经过组织的教育帮助和自己的深刻反思,我已知道我犯有无法饶恕的罪行,我愿意接受组织任何处置。同时,我也从自己的严重问题中,找到了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一是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念。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而我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当时心中有这样一个错误思想,总觉得我为别人帮了忙,别人就理应回报我。这种思想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在和老板的交往中。同时,我还错误地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所以对所有来送礼的人都是来者不拒。如今,我已认识到,这些思想都是极其错误的。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领导干部必须用好手中的权力,算好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健康账、自由账。
二是缺乏应有的法治观念。虽然我的文化程度不算低,具有在职研究生学历,但法律知识却很匮乏。由于缺乏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理念,我在工作中犯了严重的错误。如在和老板的交往中,因为没有绷紧法律这根弦,与他们的交往就没有把握好分寸。又如在某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我竟以报恩的心态让一位领导的子女做营销代理,给集体带来了损失,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将项目做了转让,结果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在我真正认识到,只有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工作才不会偏离方向,个人才不会误入歧途。
三是缺乏牢固的群众观念。我作为基层乡镇一把手,虽然成年累月与群众打交道,可在工作中就是因为考虑群众少,考虑自己多;关心群众少,关心自己多,结果导致群众和政府之间关系紧张,矛盾增多,给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比如在拆迁工作中,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上级交给的任务尽快地完成而不被批评;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也是首先想到个人的政绩,很少考虑如何依法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在回过头来想想,正是因为自己的私心太重了,所以群众对我的工作很不满意,不但给政府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也导致自己一步一步滑向泥潭、走向深渊。
(思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