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后驾车追尾,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吉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7年11月26日,吉某应邀前往朋友李某家中品尝自制红酒。吉某觉得红酒非常不错,一人就喝了4杯。晚上8点多时,吉某驾驶面包车回家,当他沿永宁县望远镇长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丰路与望通路路口处,与前方正在等灯的轿车追尾。
被害人下车查看,发现吉某身有酒味,遂报警。经鉴定,吉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8.9mg/l00ml,系醉酒驾车。经交警大队认定,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吉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对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3.2万元。
(强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