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于志国 蔡娜)“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前十分钟内,曾三次发短信反复叮嘱周某一定要承认车就是自己开的,还安慰周某说‘放心,现场没有监控,看不出来的’。其中,最后一条短信的发出时间距公安机关给其打电话的时间仅间隔三分钟……仅凭被告人一面之词,如何能够证明一个交通肇事者会在三分钟内幡然醒悟,从找人顶罪变成主动投案自首?”
这是近日一起交通肇事案庭审中的法庭辩论环节,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公诉人的发言。在公诉人强有力的证据展示和逻辑严密的分析辩论下,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再辩解自己是投案自首。
2017年9月3日凌晨2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三轮车驾驶员颜某与乘客韩某当场受伤倒地。韩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颜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李某逃离现场,打电话让工友周某到现场帮忙报警救人,还叮嘱周某一定要承认车是他开的。警察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时,周某主动承担了肇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很快意识到该案有猫腻。当日凌晨4时许,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李某归案。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是自首而非被查获,李某离开现场只是为了筹钱救人而不是逃避责任,而且李某在接到民警电话时已经在赶往交警大队的路上。
早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就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提取了周某与李某联系的手机短信记录、“110”接警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的接警通话记录,进一步核实了报案人陈某的信息,对李某声称前去借钱的殷某做了笔录。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尽到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依法报警、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公诉人还出示了李某和周某的短信记录,证实李某主观上根本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面对环环相扣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无言以对,当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真诚悔罪,希望通过积极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