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三明5月2日电(通讯员 吴凯)罗某曾是一名优秀的房产置业顾问,为帮丈夫房某投资筹集资金,二人将客户的33万元购房款挪用,3年多未曾返还。近日,经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挪用资金案。
2014年2月,罗某在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主要负责商品房销售,而房某则为该公司的销售代理。罗某在销售其中一套商品房的过程中,在当时还是其男朋友的房某的要求下,违反公司规定,在明知购房款必须存入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要求买房的客户陈某将部分购房款即33万余元打入房某的个人账户。因房某此后投资失败,致使该款被挪用3年多仍未归还给房地产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与被告人罗某共谋,利用被告人罗某担任置业顾问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336531元给被告人房某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各判处罗某、房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