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踹电梯门致友人从电梯缝坠落死亡获缓刑
2018-06-05 09:52:00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讯(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汪洋)在电梯行驶中,一男子脚踢电梯层门致友人不幸坠梯身亡。近日,该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受到法律惩处。

  2015年9月13日晚饭后,宋某和覃某为给朋友庆祝生日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附近一KTV唱歌喝酒。一直玩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宋某与覃某等人在KTV三楼准备乘电梯离开。在等待电梯的过程中,覃某背靠电梯,和宋某面对面站着聊天。其间,宋某不知何故突然用脚踹了两下关闭状态下的电梯层门。几乎同时,宋某把双手搭在覃某的双肩上,覃某受力后退了一步撞到电梯门上。突然间,电梯门出现了缝隙,覃某瞬间从电梯门缝隙中往后倒进电梯井里,紧接着,电梯门又合上了。

  惊魂一幕发生后,同行的朋友赶紧打电话报警,消防车和救护车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覃某救出,但已回天乏术。经医生诊断,覃某系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后经鉴定,事故发生前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三楼电梯层门可正常工作;事故发生时三楼层门导向装置由于外力作用脱离层门地坎,失去坠落保护功能。

  原来,是宋某踢踹电梯的行为导致电梯左侧门下方下滑块脱轨,并轻微向内弯,而电梯门带有电器开关和机械开关,一旦脱轨或变形,电梯载人仓就会立即停止运行,但是电梯门仍然可以向内晃动。故当覃某撞到电梯门时就发生了上述一幕,直接掉进电梯井,坠落至负一层导致身亡。

  案发后,宋某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因对是否为意外事故存有争议,该案被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但宋某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法庭上,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电梯门的损坏是宋某所致;本案案发前存在有其他人踢门的情形,电梯门松动至脱轨存在多个因素,且被害人覃某坠井后也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医治,电梯损坏的结果和覃某死亡的结果均属于多因一果;宋某不可能预见本案的危害后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认为本案应为意外事件,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予以反驳:根据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在宋某踢电梯门的行为之前其他乘客乘坐电梯安然无恙,电梯并未出现故障,但在宋某踢了电梯门之后30秒内就发生了坠亡事件,结合鉴定意见,可以推断该涉案电梯损坏与宋某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覃某的死亡结果系由宋某先前踢电梯门的行为与之后推被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而宋某的后行为是从属于先行为的,并不能脱离先行为而独立存在,因为如无宋某先前的踢坏电梯门的行为,宋某手推被害人的行为是极难发生危害后果的,虽然该手推行为对于危害后果的产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本案中宋某踢坏电梯门的行为才系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宋某脚踢电梯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电梯层门是用来保护乘客安全的,这是常识,宋某用脚踢电梯门,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其因酒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其主观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客观上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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