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帮同事查工资之机,竟然用同事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进而盗窃钱财。近日,由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盗窃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彭某和周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平时两人关系不错。2017年8月,周某让彭某帮自己查询工资,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工资卡等信息告诉他。不想,彭某见财起意,竟然用周某的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号,盗窃钱财。
2017年8月至10月间,彭某先后80余次在自己手机上登录这个支付宝账号,通过转账方式盗走周某银行卡内现金3600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周某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抓获归案。彭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