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与淘宝提交的反诉状。
正义网北京7月16日电(见习记者 宿广田)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淘宝诉“刷手”李某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淘宝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
所谓“刷单”是指买卖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2016年7月,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对此,李某到法院起诉淘宝,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而根据用户注册淘宝会员时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据此,淘宝以违约为由提出反诉,并索赔1元。在被淘宝反诉后,李某主动撤回对淘宝的起诉。
“刷单不仅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平台的利益,也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高级法务专家张译文表示,阿里将继续全链条打击刷单行为,让刷单平台不敢刷、不再刷;通过诉讼的方式教育“刷手”群体;严厉处罚刷单商家,清零交易量,甚至永久关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