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钦州7月30日电(通讯员 李亮)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医院原副院长张朝阳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5月被立案侦查,同年11月被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朝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朝阳在担任钦州市精神病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医疗器械采购和相关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医疗器械销售商和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126万元。其中,2005年至2007年间,先后六次收受药品销售商彭某赠与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2010年至2011年间,分两次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许某赠与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2012年6月,在钦州市精神病院医院综合楼工程建设期间,分2次收受工程承建商陈某生及其儿子陈某民赠与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2013年4月,在钦州市精神病医院采购医用病床过程中,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李某赠与的人民币20万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朝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钦州市纪委对其进行审查谈话时,其除交代组织掌握的收受20万元好处费外,还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106万元的好处费,主动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在家属帮助下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