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淮安8月7日电(通讯员郑冰)张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庭审时辩称酒驾血醇检测及行政拘留前体检抽血血样可能混淆,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遂邀请办案民警及医护人员出庭,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予以驳斥,法院当庭采纳公诉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12月3日中午,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为269mg/100ml,经法医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7.8mg/100ml。12月4日,张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
庭审时,张某辩解自己酒精中毒,每天都要喝酒,不喝酒难受。案发当天,其被民警带去医院化验,第二天又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化验,因为两次酒精度不一样,其怀疑抽血弄混了,鉴定结果不准确。
目击犯罪的民警、还原案发状况的专业人士出庭作证,可以有效证明犯罪,增强法官的内心确认。因此,淮阴区检察院邀请该案办案民警、有关医护人员出庭作证。
办案民警证实,案发当天抽血在医院急诊室,该血样用于酒精检测,提取了两管血,用证物封袋封存,放到公安机关指定冰箱保存,再送到鉴定机构,在监督下打开鉴定。第二天抽血化验生化全套,血样由医院保管,公安机关未将血样带走。医护人员证实,酒驾检测在急诊抽血,常规检测在门诊,张某案发后第二天体检在门诊进行,抽血2ml用于血常规检查,该管血标本检查后放置在检验科保存一周后处理销毁,没有交给公安机关。
经过法庭质证,合议庭认为办案民警、医护人员出庭作证,能够认定案发当天抽的两管血被用于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案发后第二天的抽血为常规检查,没有交予公安机关用于鉴定。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