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绵阳8月24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刘虹霞)两男子为骗取他人财物,空手套白狼,在未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已取得修建移动通讯基站工程,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半年时间内骗取他人保证金近百万元。8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某、朱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
余某某系四川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二人在并未取得修建移动通讯基站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该公司已拿到基站工程,并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基站修建内部合作协议、基站基础内部班组协议等,骗取他人保证金,妄图空手套白狼。
余某某、朱某某对外谎称与中国铁塔相关分公司领导关系好,已通过他人取得多个片区的上百个移动通讯基站修建工程,工程有保障,以此步步为营,骗取他人信任。二人先后与他人就绵阳片区、重庆片区、成都片区、川东北片区、德阳片区、眉山片区等签订了数量高达100至300个不等移动基站的基础内部合作协议、内部班组协议,并骗取保证金。
经查,余某某、朱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的短短半年时间内,就与13名被害人签订了移动基站修建合作协议,并骗取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工程保证金,共计91.5万元。被害人支付保证金后,到协议约定的开工之日却迟迟不能进场施工,余某某、朱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断绝联系方式,拒不归还诈骗所得。
事发后,被害人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余某某、朱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于侦查终结后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余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遂将二人以合同诈骗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1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决被告人余某某、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余某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