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罪名的认定上公、检、法三家却各有各的看法,嫌疑人到底犯了什么罪?
2017年7月1日,在河北省磁县一商场内,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在逃)找到被害人小雷和小童(二人均为未成年人),谎称王某的兄弟被打,两名被害人疑似打人者,要求二人随他们去广场由“被打者”进行辨认,并以要求两名被害人自证清白为由,拿到了二人手机。途中,趁二人不备,赵某、王某携带手机逃离现场。随后,赵某、王某以同样手段获取了另一被害人小宇(未成年人)的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共价值6200元。
公安机关抓获赵某后,以赵某涉嫌抢夺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阅卷并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办案检察官李俊强认为,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特征表现为对物(不同于抢劫罪对人)施加暴力,而在本案中,嫌疑人以哄骗手段取得手机,之后趁人不备逃离现场,符合盗窃罪而非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经过反复分析、慎重考虑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赵某。
2017年10月,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法官在审阅案卷后认为,被告人以大欺小、强拿硬要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并建议检察机关认真考虑斟酌。
对于法官的建议,李俊强专门撰写了关于本案的定性分析报告,详细分析了抢夺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针对法官提出的问题,他根据已确认的犯罪事实指出:被告人是以手机好坏选择被害人,并非以大欺小;是以哄骗手段得到被害人手机,并非强拿硬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俊强进一步对被告人的犯罪细节进行了讯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7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作者单位: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