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开国之初,血亲复仇仍然要受到法律制裁,按律应直接判处死刑。《后汉书·钟离意传》记载,建武二十五年(公元49年),徐州广陵郡堂邑县人防广为父报仇,杀人坐牢,就在等待执行死刑期间,他的母亲病死了,防广得知,在牢里整日哭泣。 县令钟离意知道后,欲下令放他回去给母亲办理丧葬,其他官员担心防广因此逃亡,纷纷反对,钟离意说:“出了事,责任在我。”防广给母亲办理完丧事后,主动返回监狱。钟离意将此事向上级汇报,上级竟然宽恕防广,被免除了死刑。因孝顺而受到官方减刑处理,符合当时推崇孝道的社会氛围,这是人性化处理结果。 《后汉书·张敏传》记载,到了建初年间,民间有人因为别人侮辱其父亲,怒而杀之,这个血亲复仇案上报到了朝廷,汉章帝刘炟为此下诏免除其死刑。从此,各级执法部门都以此案为定案标准,甚至朝廷法增设《轻侮法》,此法的核心就是:杀死侮辱父母者不获死罪。不过,这部法律施行的时间不长,到了汉和帝刘肇执政时,尚书张敏先后两次上书批评这部法律,认为《轻侮法》的实施导致出现大量冤案,因为很多人从这部法律中钻空子为自己开脱。于是,刘肇宣布废除《轻侮法》。但即便如此,当时的复仇风气仍然鼎盛。 汉顺帝执政时期,青州北海国安丘县出了一个“辱母杀人案”。安丘县男子毌丘长和母亲在集市遇到一个醉汉,醉汉侮辱了毌丘长的母亲,至于是语言侮辱还是身体上的侵犯,史书没有详细记载,我们无从得知,反正结果是毌丘长当场杀死了醉汉,随后逃至胶东侯国,被当地执法人员捕获。 胶东国相吴祐对毌丘长说:“你母亲受辱,这是人子所不能容忍的。然而孝子愤恨时要想想后果,行动要不给父母留下牵连。而今你违背亲人逞其凶气,白日杀人,赦免你吧不合道理,严惩你吧又于心不忍。你说该拿你怎么办?”毌丘长给自己戴上枷锁,说:“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 吴祐问他有无妻子?毌丘长回答说:“有妻还没有生子。”于是吴祐下公文到安丘县政府,要求把毌丘长的妻子逮捕押解到胶东。毌丘长的妻子到后,便除掉他俩的枷锁,让他俩同宿狱中,之后毌丘长的妻子就怀孕了。 到了冬季行刑时,毌丘长哭着对母亲说:“我辜负了母亲自应去死,可该怎么报答吴大人的恩情呢?”当场就咬断指头吞进肚中,含血而道:“妻若生下儿子,就取名‘吴生’,告诉他我临死吞指为誓,嘱咐儿子要报答吴大人。”说罢自缢而死。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了《轻侮法》的保护,毌丘长的行为已经构成死罪,罪无可赦。即使当地长官也认为毌丘长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也不足以免除杀人罪责。毌丘长也明白所犯的罪行,所以坦然赴死。至于吴祐不令其绝后,倒颇有人道主义色彩。这大概受中国文化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复仇属于私义,法律属于公道,所以复仇者本人最终心甘情愿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
《轻侮法》的夭折
2018-03-05 11:2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昭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