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李离,若不是司马迁将其记载于《史记·循吏列传》中,恐怕后世无人会记得他的名字
□ 钟晋
世人多知晓苏格拉底服从恶法之判慨然赴死的事迹,却鲜有人记得晋文公时的狱官李离因误判他人死罪而伏剑自裁的典故。
二人“综合实力”的高低自然是主要原因之一。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与徒弟柏拉图和徒孙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杰”。而东周李离,若不是司马迁将其记载于《史记·循吏列传》中,恐怕后世无人会记得他的名字。但二人以身殉法的故事,思来却有不同的意境。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因“与无知为敌”被雅典法庭以亵渎神明以及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在作过流芳后世但无法改变判决的“最后的辩护”之后,他放弃了学生和朋友们为其筹划的逃亡机会,选择饮下毒酒而死。在这场生与死的抉择中,苏格拉底自然知道是人类的恶法要置其于死地,但他坚信“人定法来源于自然法,人们接受和服从人定法的指导就意味着人们接受和服从自然法的约束,也就是服从神的意志”,而他没有接到要其逃避的“神意”。至于死亡,他认为既可能使人从此消失、毫无知觉,也可能转入灵魂的另一入口,“惟有神知道,谁将走向更好的国度”。他深知逃亡能暂时躲避肉体的死亡,却不能改变雅典的恶法,还会让法律的威信扫地。所以,“要尊敬死亡,才能满怀希望”,他愿意以死来维护雅典法律的权威,同时唤醒人们对恶法的警觉。苏格拉底在人生的尽头,以自己的生命为“法治”的真谛再来一次“助产”,后来由他的徒孙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至今仍被世人奉为圭臬的法治基本要义是“良法”和“普遍服从”。
早在苏格拉底赴死200多年前,李离为晋文公(公元前636年至前628年在位)的“理”即狱官。李离因误听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他便自请死罪。晋文公劝他官职有贵贱之别,处罚也有轻重之异,下级有错不应由李离担责。而李离却说,其身为长官,不曾与下属“让位分利”,遇到过错也不应转嫁下属。晋文公还规劝他若自认有罪,是否意味着君王也有失察之责?李离仍然坚持司法官员之责已有法度,“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君王以其能察微析疑而授以生杀予夺之职,今有失察理当服罪,遂伏剑自杀。
西周时,对司法官员的选拔便明确要求“惟良折狱”,即用善良正直者断案。据《尚书·吕刑》(相传为西周穆王命吕侯所制)记载,对司法官员的责任也有严格要求,规定有“五过之疵”,针对司法官员因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等五种行为导致出入人罪、应刑不刑、应罚不罚者的惩罚是“其罪惟均”,即狱官之罪与本案犯法者同、好比“误判反坐”。可见,“五过之疵”乃是针对故意枉法者的追责规定,李离因过失误信下属之汇报而裁决他人死刑,虽有失察之责,但依律无需以死抵罪。“过听杀人”的李离针对“失死当死”的法理解读,似乎也有不分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偏差”,以至于让自己陷入“非死不可”的藩篱。而太史公之笔,却未曾着墨于法理之究竟,且冠以“循吏”之名,自然不会认为李离所为乃悖法之举。
只是所“循”之法可分为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以实然之法,李离自可不死。其被贤明的晋文公委以治狱之重任,必是精通刑名法术之辈,绝不可能一个可让其堂而皇之免死的粗浅“法律空子”都看不出来。况且,历代狱官手下之冤魂何曾断绝,而如李离般“循吏”能有几人?按照官场“显规则”来个“依葫芦画瓢”保全自己,既不让前人难堪,也不让后人受罪,并非不负责任之举。
然而,以应然之法,李离却自觉当死。无辜者因冤狱而丧命,人命已殁、法威已失,危害何其严重!何以告慰冤魂?何以重振律法权威?李离坚信惟有“失死当死”方能赎其罪,即使晋文公认为此“无限追责”之举会打破壁垒森严的封建等级,还将陷君王于不义;即使李离也知道错案是因人误报在先,狱官系统亦无同僚像他一样站出来自论死罪。孟子有云“道之所在,虽万千人逆之,吾往矣”,恐怕也就是指李离的这种义无反顾的举动吧!李离之死,乃是死于他对生命平等的尊重,死于狱官当为公正殉道的信念。若是李离死于简单的照章办事,或许也就不值得太史公以如椽之笔将这一故事载入青史了。
令人痛惜的是,苏格拉底之死历来受世人敬仰,而李离之死却宛如中国古代法制史上飞过的一颗流星,一线光芒瞬息而过后,便沉寂在布满尘埃的故纸堆中。哪怕是法律科班出身的人,可能时常赞叹苏格拉底之死的伟大,甚至随口便能背诵苏格拉底的辩词,却多数不知李离为何许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