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职业法官,但执掌法律的“法司”或称“有司”却是存在的。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嘱咐阿斗“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内外法异也。”大意是告诫阿斗对待犯法与立功的人,不要随意赏罚,而是要交给有关部门,依照制度进行赏罚。这个专门“论其刑赏”的“有司”长官,比如汉代的廷尉、唐代的大理寺卿等便是当时中央一级的最高“法官”。
中国古代皇帝与“法官”的关系颇为耐人寻味,在集权制下皇帝有最终的司法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这最终的司法权也并非如我们现在想象的那样“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笔者在读史的过程中,辑得四则法官与皇帝之间的“故事”,说明古代法官与皇帝的司法权是有“划分”的。一般说来,皇帝对案件有“立断权”,即在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时,皇帝“说了算”。但“说了算”的另一含义是“责任自负”,与法无涉。而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皇帝似乎就失去了“说了算”的最高权力,法官的职责在于对法律负责。笔者辑得的汉唐间皇帝与法官的“故事”如下:
其一,《汉书·张释之传》中记“犯跸案”:汉文帝出行时,有人冲撞了汉文帝的仪仗,惊了文帝的御马。文帝将这个人交与当时的廷尉张释之处理,张释之认为此人看到皇帝的仪仗,便至桥下躲避,估计出行的队伍已经走过,便从桥下走出,不想判断失误,冲撞了仪仗并惊了御马,此行为构成“犯跸”,“跸”是帝王出行时的车驾。而犯跸之罪,依照汉令应判“罚金(铜)四两。”听到张释之的裁决,汉文帝很生气,他对张释之说:“这个人惊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性情温顺,如果是其它的马,一定会损伤我,难道廷尉就判罚金了事?”面对皇帝的斥责,张释之从容解释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张释之的话,有这样两层含义:第一,法是天子与民众共同的约束,皇帝不依法断案,将会失信于民。第二,“你捉到了犯跸之人,如果当时立即惩罚了他是你的权力,但陛下将案件的裁断权下放给了廷尉(法官),廷尉是依法为天下坚守公平的。”史载,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沉默良久,最终说道“廷尉议是”(廷尉说得对)。
其二,《隋书·源师传》记载了隋炀帝与大理寺少卿源师的一则故事,与汉代的“犯跸”案极为相似:隋时皇帝有敕:宫外卫士也不得擅离所守。有一位主帅却私令卫士外出。隋炀帝自知自己是一位暴君,天下无数人想取其项上人头。他终日担心别人的谋害,所以当知道主帅竟然私令卫士外出时,格外气愤,他将主帅交付大理寺严加治罪。而大理寺少卿源师的想法却与汉代张释之如出一辙。他据律判主帅徒刑并上奏隋炀帝。隋炀帝愤怒不已,下令斩首,而源师据法力争:“若陛下初便杀之,自可不关文墨,既付有司,义归恒典。”时隔近800年的隋代法官源师说的话与800年前汉代的法官张释之说的话何其相似:“如果陛下捉到主帅立即杀之,那不是法律的问题。既然托付给了法司,法司的职责在于依法而断。”皇帝的敕令与“恒典”(稳定长久的律令)之间,法司及法官首先要对“恒典”负责。以隋炀帝之暴虐,最终竟然也依从了法官源师的裁决,史载“帝乃止”(隋炀帝收回了斩首的命令)。
其三,“故事”发生在古代帝王楷模唐太宗与大理寺少卿戴胄之间。《贞观政要》记载,唐太宗下令凡“诈伪阶资”(虚报为官年限资历)者必须自首,否者一经查出,即处死刑。不久有“诈伪资阶”者被查出,大理寺少卿戴胄认为“诈伪阶资”据法当处流刑。太宗很生气,认为戴胄不依照皇帝的敕旨办事,有损君上的权威。唐代的法官戴胄与张释之、源师也是一脉相承:“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如果陛下当即依敕而判处这个人死刑,那不是臣的事情。既然托付法司,进入了司法程序,法官所守的是法。太宗坚持依敕而断,并认为戴胄依法废敕是“令朕失信”。戴胄也坚持自己的裁断,认为法才是朝廷公示天下的“大信”,他劝谏太宗“忍小忿而存大信”。最终太宗接纳了戴胄的裁断并表扬了戴胄作为法官而坚持守法的行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其四,唐朝皇帝与法官的另一则故事出自《新唐书·柳浑传》。唐德宗时,有一位宫廷玉工为皇帝制作玉带,不小心弄坏了一块玉。玉工不敢承认,私自到市场买了一块玉补上。玉带到了唐德宗手上,唐德宗一眼便看出这块市场上买来的玉与其他的玉不一样,于是责问玉工,玉工只好承认了自己偷梁换柱的事情。德宗很生气,以为玉工欺瞒君上,案件转由京兆尹审理,结果论死。时在中书门下任平章事之职的柳浑却对京兆尹的裁断提出了质疑。他对德宗说:“陛下遽杀之则已,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在柳浑的质疑下,玉工被依法改判,得以不死。
以上四则皇帝与法官故事的结局是:汉文帝、隋炀帝、唐太宗、唐德宗——无论是明主还是中庸之君,甚至昏君——无一例外都忍下了自己的怒气而听从了法官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处在不同时代的中国古代法官,都认为皇帝有“立断”的权力,即皇帝对认为该杀、该罚的人可以“立诛之”“初便杀之”“当即杀之”“遽杀之”,但皇帝以自己一时的喜怒违法诛杀了依法不当诛杀的人,那责任则完全由皇帝自负。如果你想要当一个好皇帝,在历史上留下一个好名声,就要像以上四位皇帝一样慎用皇帝的“立断”权力,而“忍小忿存大信”。这四则皇帝与法官的故事还说明,即使是古代,法官也并非惟皇帝马首是瞻,法官对法律负责,对天下之大信负责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有着制度的保障。这种安排与保障对皇帝的司法权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案件一旦归于“法司”或“有司”,则进入了司法程序,法司及有司的长官应该依据法而不是皇帝的意志裁断,皇帝此时也不应再以个人的喜怒干涉法官的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