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上午,和往常一样,检察官带着我去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已经提前看了这起电动车盗窃案的案卷材料,觉得没什么问题,讯问时核对犯罪事实即可。
讯问开始,由我按惯例核实了相关程序事项。犯罪嫌疑人黄某认罪态度很好,我以为讯问应该很顺利。
“你把盗窃经过具体讲一下?”检察官突然打断我的问话,对黄某一脸严肃地问道。
“时间蛮长,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就以我在公安讲的为准”,黄某答道。
“我就是核实你在公安交代的,你必须将作案经过再说一遍。”
“我在公安都已经交代几次了,现场我也指认了,你们就按我之前作的笔录记,我签字就行了。”黄某语气坚决。
“你在公安交代的是事实吗?前后几次讯问笔录你讲的都不一样,哪一次是真的?作虚假供述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考虑清楚了再说。”听到检察官这不同寻常的问话方式,我发觉有点不对劲,难道真的有问题?检察官紧紧盯着黄某,黄某的眼神躲闪了,低头,沉默。
检察官又给黄某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几分钟后,黄某不再犹豫,“我在公安那儿说了假话。”
我还没来得及理清这是怎么一回事,检察官继续问:“你现在跟我讲一讲真话。”
原来,黄某因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戒毒期间,他想起这件别人向他讲过的盗窃电动车的事情。他自认为犯下盗窃罪被判处几个月刑期,就可以不用去戒毒了,于是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这笔“盗窃犯罪事实”。
当黄某把来龙去脉说出来的时候,我长舒一口气,幸亏发现及时,否则,后果不敢想象。可是,检察官是怎么发现黄某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呢?
回院的路上,检察官告诉我:“你把案卷中的讯问笔录对照起来看,就会发现黄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前后表述不一致,供述的车辆特征、状态与被盗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符。这些矛盾之处就是我们要特别警惕的。”可我之前也看了案卷,怎么就一点也没有发现?回到院里,我赶紧仔细查阅了全案证据,果然如检察官所说。
协助办案一年多了,我以为自己对案件办理的工作规程已经相当熟悉,应该能够把握盗窃这类相对简单的案件,没想到却在一件小案子上栽了跟头。
前辈们常说,越是小案子,越是容易出问题,并不是大案子就没有问题,而是小案子的问题更容易被忽视。把握易错、易被忽视的细节和关键,才能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严格执行案件办理的每一条程序规定,落实每一项工作机制,才能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细微之处见真经,这正是检察官从长达几十年的办案过程中得来的宝贵经验,有智慧,会思辨,明真伪,真希望自己也能早日从司法实践中取得真经。
(讲述人: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