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给予走入婚姻殿堂的人最多最美满的祝福,可是难免会有“半途下车”的情况出现,离婚也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生活难题。在现代社会中,覆盖在离婚上的道德色彩在慢慢消褪,法律上也明确承认了人们的离婚自由,给予了夫妻双方更多自主决定婚姻存续的权利。但是两个人的婚姻是否走到了尽头,就算两个人自己都不一定能清楚地想明白,当两人冲到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法律的立场和措施就显得至关重要。
坊间俗语讲,宁毁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人们更期待看到夫妻白头偕老,而不愿看到两人分道扬镳。法律也无法脱离人情事理,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总是给走上离婚路的人设置一些法律关口,让他们冷静一下,不要冲动。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独具特色的“法律关口”。比如,有的地方法院设置一定的“冷静期”,给予离婚的人一个缓冲时间,能有更为理性的思考;有的地方法院,给当事人设立“离婚考卷”或者“婚姻关系调查问卷”,尽可能准确地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态。
家事审判改革中针对离婚的各项措施,表明法律试图通过设置“关口”的方式让离婚更为理性,或者说法律试图通过限制离婚自由的方式维护更多人的婚姻得以延续。
离婚对于人们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和婚姻的本质有密切关系。在我国古代,《礼记》记载婚姻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者也”。婚姻的本质更为强调两个家族的联姻和繁衍后代,个人的自由意志并不是重点,因此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现代社会更多地将婚姻视为两个人的结合,这种结合外在显示为一种契约,内在强调体现自由意志的感情结合。俗话说的“好聚好散”透露出对婚姻中个人自由的尊重。但是婚姻并不只是意味着两个人的感情融洽与否,离婚可能牵扯到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父母赡养等一系列问题,法律自然也会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基础上设置标准或者门槛。
法律的特性决定了它对婚姻关系存续发挥作用的限度。婚姻的存续事关两个人的感情,因此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门槛。根据法理常识,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行为,但感情属于人之内心的状态,所以只能透过外在的行为判断当事人内心的情感状态。婚姻法中列举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行为已经能够印证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何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破裂就成为司法机关的难题。各地法院的改革就试图利用类似心理学的测试来判断当事人的情感状态,因此这种“考试”或“调查”是否科学就显得至关重要,否则会不当地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也无助于当事人的婚姻维系。
既然法律对婚姻存续中感情问题的调整作用有限,那么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应该在别处。在生活世界中,婚姻本身还附加或牵扯着诸多其他关系和利益,离婚本身并不仅仅是一段感情的结束,因此各种“法律关口”将重心放在情感问题上似乎抓错了牛鼻子,不如放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利益的善后问题上。相比较于感情问题,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更为有效,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裁判的方式将离婚相关的利益问题妥善解决,也许能真的实现“好聚好散”。
(作者侯学宾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