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与狗命
2018-07-04 12:47:00  来源:检察日报

  前几天有个新闻:一个餐饮店老板因为两岁的儿子被一只泰迪狗咬伤,一怒之下摔死了狗,后来和泰迪主人和解。事情本应结束,不料“爱狗人士”介入进来,把老板及家人信息放到网上,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威胁辱骂。老板妻子不堪骚扰,割腕自杀,被抢救过来后仍然坚持“让我给狗偿命吧”。

  对“爱狗人士”的越界违法,很多文章进行了探讨。但我想说的是偿命这件事。

  一命偿一命,是个古老的理念,大家熟悉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也是这个意思。但这里有个限制:必须是人的命。

  在现代社会,剥夺他人性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首当其选就是偿命。以现今中国刑法为例,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死刑,其次才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对比一下其他罪名可以发现,绝大部分罪名的罚则都是由轻到重,而故意杀人,则是由重至轻,这反映了法律对故意杀人的态度:第一选择是让杀人者一命偿一命。当然,具体到个案,也有一些故意杀人者被轻判的例子,比如父母杀逆子、债务人杀辱母的讨债人等,这种个案通常在法律以外有着强大的道德评判指针,判决以正义为中心对刚性的法条进行了微调,在不损害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兼顾了社会效果。

  但人命与人命并不是天然等同的,人类社会曾有过相当长时间人与人不平等的时代。在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中,杀死奴隶,也就是赔一些钱的事;在中国,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幌子下,上等人有很多的理由和途径去杀下等人而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例如《唐律》就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在实践中有的奴婢仅仅是被认为脾气大不好管,就被主人告官要求处死,叫作谒杀。

  但无论任何社会,人命再低贱,与狗命相比还是高很多的,至少在理论上如此。世间万法,都是人类制定,核心是维护人类利益。其他动物对人类的任何侵犯,都是严重的行为,都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不要说一只狗,哪怕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如果对某个行人发动攻击,行人还击将其击毙,虽然不至于像古代武松一样敲锣打鼓披红挂绿被当成英雄,但至少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当然,人类制定的法律也有着大量善待动物的内容,对濒临灭绝动物严格保护,对普通动物也尽量爱护。中国皮草出口到欧盟,欧盟海关要求中国的出口商提交一个《无虐待动物证明》,证明皮草当初的主人——貂或狐狸,在被杀死时没有遭受痛苦。这样的规定其实并不是伪善——穿着人家的皮毛还假惺惺流泪——而是文明使然,善待世界万物,不以杀戮为乐。当然,这种善待也是出自于人类的利益考虑:多样的世界,多样的物种,让人类感到熙熙攘攘的热闹,缤纷色彩的美丽,就像广告词所说:人类不想成为这世界唯一的动物。

  具体到本案,有人强调说那个两岁的小宝宝首先去招惹了泰迪,忍无可忍的泰迪才正当防卫,咬了小宝宝一口。话里话外意思是说咬了活该。这个道理就把狗和人搁在一个天平上去分析了,乍一听似乎有点道理,但经不住五秒钟以上的思考,也经不住指责者的被代入假设:假如你的小宝宝被咬了呢?

  我们平时看影视作品,常听到卑贱者乞求高贵者:“老爷,您就饶了小的这条狗命吧。”这句自轻自贱的乞求,在另外一句金句“老爷,您就把我当个屁放了吧”被发明之前,被使用的频率最高。这句话貌似自贱,但其实内心还是有个底线:一个人再惨也要比旺财好一点。

(沈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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