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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肉刑诏》的法律观
2021-02-01 16:14:00  来源:检察日报

  汉承秦制的法治格局,使建汉之初的统治阶级面临法治的短板。以肉刑为代表的刑罚体系,背负着暴秦和亡秦的恶名,更成为汉文帝时期除肉刑的现实考量。其实,早在汉高祖入关中之际约法三章即已开始对秦严刑酷法的背弃,文帝此举正是应势而为。

  《史记·孝文本纪》和《汉书·刑法志》均记载了汉文帝的《除肉刑诏》。《除肉刑诏》全文仅一百六十余字,篇幅虽短,但立意深远,文辞流畅,言简意赅,不仅成为封建帝王诏书中的典范,更是集中反映了汉初以文帝为代表统治阶级的刑罚思想和司法理念,值得认真品读。

  说到《除肉刑诏》,还得从“缇萦救父”的故事说起。

  “缇萦救父”发生在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五月,当时的齐太仓令淳于意因罪被处严刑,“诏狱逮徙系长安”。淳于意之女缇萦随父进京,并上书文帝,“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妾愿入身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也。”文帝“怜悲其意”,遂下《除肉刑诏》。

  《除肉刑诏》全文如下:“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今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笔者阅读《除肉刑诏》后,对汉文帝的法律观形成以下几点认识:

  一是表达了对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的追求。诏书以上古之治作引,说传闻有虞氏帝舜时代将“画衣冠异章服”作为惩戒,让人们穿着有特殊标志的衣冠作为耻辱刑,而民违禁犯禁者少,治理秩序井然。文帝称这种状态为“何治之至”,体现了文帝对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的追求,以及对传说或是理想社会治理状态的向往。

  二是反思了重刑对“奸不止”的治理效用。汉初有鉴于秦朝繁法苛刑,着力推动“约法省刑”,曾有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至汉文帝时,肉刑仍有三种,即“黥、劓、断(左、右)趾”。黥、劓、断趾都是相当残暴的刑罚,按照常理,如此重的肉刑应该对潜在的违法者会形成极强的震慑,但当时“奸不止”,残暴的刑罚未能有效地禁奸止暴,问题根源在哪里?汉文帝反问“其咎安在”,并进行了自我批评,认为是因为自己的德行浅薄以及各级政府教化不明、教导的方法和措施不够到位的原因,文帝表示“甚自愧”。作为当时最高裁判者,文帝能主动认识到不足殊为可贵,这种反躬自省的精神,也值得当代司法工作人员学习。

  三是强调了对罪犯改造的重视。诏书中说“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表明文帝重视对犯罪人的教化预防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反对“不教而诛”,断绝罪犯改造之途。肉刑一旦实施,不仅会损伤肉体,更会给犯罪者留下永久的心理印记,有辱犯罪者的社会评价和尊严,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改革肉刑对当时保存和恢复社会生产力,也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一味地追求重刑主义,残损罪犯肉体,并不能有效促进社会治理,也不利于调整统治关系,难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定,甚至可能会起相反的作用。

  四是体现了以民为本、亲民恤民的司法理念。文帝以《诗经》中“恺悌君子,民之父母”自比,强调要像父母一样关心爱护治下的老百姓。文帝对施加给罪犯的刑罚感同身受,颇为不忍,表示“朕甚怜之”,遂用劳役刑、笞刑、死刑代替了此前残酷的“黥、劓、斩趾”肉刑。这启示我们,司法者办案时要用心用情,要“以人民为中心”,不能像机器一样机械地没有温度地执行法律,要主动拉近与案中人的距离,最大限度地发挥作为司法者的能动性。

  汉文帝的《除肉刑诏》拉开了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制向封建制五刑的序幕。时至今日,虽然肉刑已消逝在历史长河之中,但“重刑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需要我们审视和警惕。同时,法律并非万能,当法令对某类社会问题屡禁不止时,我们或许应该反思问题背后的成因和根源,在保持法律治理定力的同时,积极地寻求其他治理策略,通过综合施策强化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