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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标志性诘问:这有什么用?
2022-03-20 10:27:00  来源:检察日报

罗斯科·庞德,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派奠基人

  《法律与道德》: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的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只要观察一下构成当今法律体系之主干的众多法律规范,就会明白它们绝不是对伦理习俗所作的权威发布。

  “条条大路通罗马,但本书想要迫切传达的意思却恰恰相反:法路千条,却罕有殊途同归者。”庞德留下了这句名言。

  《普通法的精神》,强调“法律至上”理念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阐述了传统对法律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揭示了绝对个人主义思潮对法律的危害,主张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实现法律秩序的和谐。

  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冲突问题,本质上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实现各种权利背后的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的价值目标。面对人们错综复杂、交叉重叠的利益需求,法律如何承认、限制与保护这些需求就变得尤为重要。各种利益的有序安排就是法律的目的,就是法律正义。

  罗斯科·庞德是美国法社会学派的奠基人,他以实用主义为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并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予以阐释。19世纪的法理学普遍关注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看待法律和构建法律科学,但庞德则主张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及规制社会行为,并且对不同的利益予以承认、界分及保障的方式,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最终起到维护和促进文明发展的作用。

  庞德像一个艺术精湛的外科医生一样,把整个社会作为手术台上的病人,以实用主义为刀,以利益理论为镜,以他的法社会学理论诊断出法律与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并佐以社会控制理论的良药,旨在解决人类自身的两个矛盾:其一,个体自我发展需求与作为社会动物群体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其二,人类无限欲望与有限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为此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提供了如下解答:法律应当采用实用主义的视角,把握人们当下的需求;法律应当对各种利益进行承认、界分和保障;法律应当以理性为基石去推进文明的进步。

  1.

  庞德所处的时代,世界正从“蒸汽时代”进入“电气时代”,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开始激化,旧的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在巨大变革之下的社会需求,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受实用主义“把确定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实际效果作为最高目的”的观念影响,庞德提出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必须要符合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贴近人们对于法律的期待。

  这种期待虽会因社会发展而有所不同,但本质上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法律必须把握住当代人们需求的脉搏。与其他人探讨法律的性质的形而上的研究不同,庞德因其实用主义的立场,更专注于法律的实用目的,不断地追问“这有什么用”,从客观实在的社会现实中,从社会经验的角度分析问题,从对抽象正义的追求转向具体正义的实现,从宏观群体的意志转向对个体需要的满足:不仅要满足人们对权利的各种主张和要求,还要在这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摩擦和浪费,使这一过程更加行之有效(庞德:《法律史解释》)。

  庞德的法学思想给当时的社会带来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把法律当作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在不断与社会的磨合中修正自我并推动社会的发展。法律就像一幢建筑,因人类日益膨胀变化的欲望而需要被不断地修理、改造甚至重建。而各种法规条文就是这幢建筑的砖瓦,当旧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要或是不再能被利用时,人们就应该果断地创造新的法律,让新的“砖瓦”满足建造一座符合当下时代“审美”的建筑的需要。这“审美”便是社会的需求和期望。法律在其中的任务就是对需求和期望进行引导、控制,使当前时空下的文明社会以最小的代价和浪费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愿望。

  在庞德看来,法律发展的方向应当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所有需求。法理学必须从自身领域发现社会科学的哪一部分可以通过法律秩序来实现、如何通过法律秩序来实现,而社会学科的目的就是在最少摩擦和最少浪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需求、保障利益和实施主张,以维护和增进文明。

  庞德认为,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冲突问题,本质上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实现各种权利背后的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的价值目标。面对人们错综复杂、交叉重叠的利益需求,法律如何承认、限制与保护这些需求就变得尤为重要。各种利益的有序安排就是法律的目的,就是法律正义,这里的“正义”代表着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人们的愿望和要求是无限的,但是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每一个人的愿望都不断地与其他人的愿望互相冲突或重叠,如果不加以控制,非但个人的愿望无法被满足,整个社会也会因此分崩离析。因此,一项巨大的社会控制任务就成了必须,如此社会控制的最终目的——正义——也将得以实现。

  2.

  庞德把文明看作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而文明就是人类对外在自然界与内在自我本性的控制。庞德认为,社会控制通过对每个人施加道德伦理压力,迫使个体尽其本分维护社会文明,并阻止自己从事反社会的行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其与当时的社会文明的契合度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文明的意义在于提高人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的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化。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更是维系和促进文明发展的工具,其并非是要将每个人固定在按其本性应该在的位置上,而是要使人类活动在文明进步中达至一种秩序,以维护现存文明的价值和创造新的价值。法律因时代的发展而在各时空条件下有所不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阐明这些特定时空下法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整个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

  庞德把人类的本性分为作为社会动物的合作欲望与作为个体的自身欲望两方面。由此就生出两种原生矛盾:个体无限的欲望与资源无法满足个体需要之间的矛盾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过于偏向二者任何一方都会阻碍文明的发展,因此就需要相应的社会控制手段将各种矛盾纳入到秩序的框架之中,这既是文明的任务,也是法律的任务。为了使人类的文明得以在秩序中延续、继承和发展,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应当关注利益、关注民众的需要以及如何保障的问题,以理性为基石去推进文明的进步。

  在庞德的学说中,世上没有永世不变的法律,只有永恒不变的目的:发展人类文明。因此,“人”的因素是重中之重,法律只是一个框架、一个工具,是社会控制过程的一个方面而并非全部。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从人类根源的两大矛盾入手,提出了社会工程、社会控制的构想。事实上,人与社会、法与社会的冲突与调适的问题,也正是人类历史从古至今一直在不断延续和追问的问题。庞德综合了其他法学派的各家观点,构建了其社会控制理论——通过综合运用经验、理性和权威的手段得出的囊括利益和权利的法律,加上道德、宗教、教育等社会控制手段,实现过去和今天理想社会图景相融合的目标,在历史与现实、个人与社会中实现稳定与变化的平衡,在时间和空间中达到动态的平衡。

  3.

  从宏观上来看,从冲突走向文明,这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也是庞德所奉行的社会控制理论所欲实现的现实目的。这其中产生的不断的冲突正是文明进步的成长纹,人类社会一直处在无尽的冲突与矛盾之中,社会不断变化,法律也必须随之发展。其中产生的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冲突,祈求通过历史上某一个人的理论来解决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但经过时间的淘洗之后庞德提供的解答仍具有相当的价值。

  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庞德所处的环境都同样是在一场社会变革之中,庞德所提出的对人类本性的控制、社会控制理论、利益理论以及特定时空下的法律目的等理论,对当下法制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也许,人类永远无法彻底解决不断产生的矛盾,但文明也正是在这场螺旋的冲突中不断上升进步,达至新的高度。

  人物档案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870年,他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市的一个法官家庭。他曾在内布拉斯加大学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后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10年,他开始在哈佛任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该运动主张更加实用地并依据公共利益来解释法律,侧重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过程,反对当时美国法学界盛行的法律实证主义。庞德在其生命的后期成了对法律现实主义的著名批判者。

  1946年7月,庞德来中国受聘担任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成为近代来华的最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在华期间,通过对当时中国法制状况的考察,庞德提出,中国应该保持既有的罗马法系模式而不应采用英美法系;应该通过统一法律教育和法律著述,培养中国法律人的法律适用能力,使得制定良好的中国法典成为真正规范中国人民生活的法律。由于当时中国国内战局紧张,1948年11月庞德离开中国,他的改革建议也未能得到真正实施。

  此后,庞德先后担任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教授和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泰戈尔讲座法学教授。1955年,庞德回到哈佛大学继续其研究生涯。1964年6月30日,庞德在哈佛医院与世长辞,享年93岁。为了纪念庞德,哈佛法学院在1970年修建了庞德堂。今天,这座建筑是哈佛法学院的行政与教学大楼。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