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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苑 | 向敏中诘僧案: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思索
2024-07-02 10:53:00  来源:扬州检察  作者:段伯欢

  北宋名臣向敏中在担任西京(今河南省洛阳市)留守期间,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个云游四方的和尚初次来到洛阳郊区一个村子,因天色已晚,便向村里的一户人家借宿。屋主以不方便留宿陌生人为由拒绝,但允许他在门外车厢中借宿。

  睡到半夜,和尚突然惊醒过来,他看见有个盗贼背着包袱,拉着一名妇人,翻过屋墙后匆匆逃走。

  和尚心想,如果屋主明天早上发现人和财物不见了,一定会怀疑是我干的,不如赶紧离开。于是和尚连夜逃走,慌乱中掉到了一口枯井里。没想到,那位妇人已被贼人杀死,尸体也被抛到了枯井,尸身上的血沾到了和尚身上。枯井很深,四周非常光滑,和尚用尽力气也没有爬上去。

  第二天一早,屋主发觉后,便循着脚印追踪到枯井边,将和尚当成杀人凶手扭送到官府。一开始,和尚辩解自己是清白的,后来受不住严刑拷打,只得供认自己和这个妇人私通,因怕奸情败露,就把妇人杀掉丢进枯井,但因慌不择路,自己也掉进了井中,凶器和财物扔在了井边,不知被谁拿走了。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杀人等重罪由州府司理院管辖,并且必须严格遵循“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所谓“鞫谳分司”,即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推勘官负责“事实审”,检法官负责“法律审”,两者不可为同一人,目的是“以防奸也”。在推勘与检法之间,还有一道“录问”的程序,由一位未参加审讯的官员,向犯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犯人所供是否属实。

  推勘官在勘验现场后认为,和尚杀人、盗窃,有现场血迹、妇人尸首和屋主的证词为证,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而和尚在面对“录问”时,也承认自己供词属实。据此,检法官认为,根据朝廷律法,和尚应当判处死刑,于是便将报告呈送给向敏中,待其审核之后明正典刑。

  向敏中仔细审阅和尚的供词后,发现几个疑点:首先,和尚初次来此,与妇人素不相识,他身无分文,如何能诱拐妇人?其次,如果说和尚是持凶器劫持妇人,那也存在疑问——和尚是偶然路过,对屋内情形一无所知,黑暗中稍有不慎就会发出声响惊动他人,怎么能既窃走财物又顺利劫走妇人?第三,凶器和财物至今下落不明,普通人有可能顺手牵羊拿走财物,但怎么可能拿走带血的凶器?

  带着这些疑问,向敏中决定亲自审理此案。没想到和尚坚称是自己所为,并叹气道:“这都是我前世欠下的孽债,今世也只好偿还,小人情愿认罪,还望大人开恩。”向敏中没有放弃,经过多次审问后,和尚才承认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但是当时天太黑,没有看清凶手的相貌,无法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怎样才能找到真凶呢?向敏中深入思考后认为,凶手能在黑夜盗窃成功并能挟持妇人,一定对现场有所了解。于是,他派出多名捕快暗中到本村和附近村庄访查,重点放在那些游手好闲、有盗窃前科的青壮年身上。

  然而办案过程并不顺利,捕快们多次排查,并未发现凶手。与此同时,同僚们都认为此案已是铁案,规劝向敏中早日结案,报提刑司审核。面对重重压力,向敏中冷静应对,他坚持认为,不能排除疑点,就不能给和尚定罪。当务之急还是要加大访查力度,早日找到真凶。

  经过捕快们夜以继日地排查,案件终于出现了转机:一名捕快在案发地附近的村庄摸排时,偶然听见一个老婆婆在议论凶杀案:“那个和尚真冤枉啊,那妇人是我们村子里的少年某甲杀的,某甲有一次在客栈喝酒后自己承认的。”捕快忙调集人手将某甲逮捕,并在某甲的住处找到了赃物和凶器,某甲只得承认了罪状。

  原来,某甲家中一贫如洗,靠小偷小摸维持生计。一次在闲逛时,他发现屋主家中财物颇丰,于是多次晚上踩点,摸清了屋主家中的情况。就在和尚投宿的当夜实施盗窃,并持刀挟持了家中妇人,逃出不远又觉得妇人是个累赘,遂将其杀死并抛尸井内,拿着财物逃回家中。一开始,他还有些惶恐不安,后来听说有个和尚顶了杀人罪名,暗自庆幸之下便放松了警惕,酒后说出了真相。

  最终,某甲被缉拿归案,和尚则被无罪释放。

  本案记录在《折狱龟鉴》“释冤”卷。《折狱龟鉴》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狱讼案例汇编。作为宋代侦查类文集的集大成者,其所反映的鞫情断狱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说案

  宋代在司法审判方面采取了分权制衡的理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鞫谳分司制度。该制度规定,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以此防范司法专断和权力滥用,遏制司法腐败。鞫谳分司制度在整个宋代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鞫谳分司制度设计得再完美,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出现弊端。一方面,在浩如烟海的案件面前,即使是在文化鼎盛的宋朝,专业司法人员仍然捉襟见肘,加之侦查水平整体低下,很多案件无法及时破案;另一方面,宋朝官员定期面临严苛的绩效考核——磨勘,磨勘制度对于官员任用影响极大,一旦磨勘不合格就不能升迁,如发现违纪情况,相关人等还要受到惩罚。苏轼曾经感叹:“今之君子,增减半年磨勘,虽杀人亦为之。”磨勘的压力可见一斑。

  本案中,推勘官之所以认定和尚杀人、多次审问未发现案件疑点,也与上述情形有关:人手紧张、时间紧迫,如果不能快速结案,就会被考评为“失职”,影响仕途晋升。面对磨勘压力,司法官员自然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理性”选择——认定和尚有罪,从而迅速结案,哪怕对案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由此可见,即使鞫谳分司制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如果没有秉持司法公正的理念,没有追求真相的决心,仍然无法避免冤案的产生。

  相对于同僚们的患得患失甚至草菅人命,向敏中的行为显得难能可贵。他认为,不能完全依赖口供,“士之察狱,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遽决。”在发现疑点后,他力排众议,不计较个人得失,不顾得罪同僚、影响磨勘,坚持追查到底,最终为无辜的弱者平反昭雪。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