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新闻发布 | 扬州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2018-05-30 09:02: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作者:扬未

  5月29日,扬州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7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检察官+X”应急联动机制帮扶 “法律孤儿”】

  一、基本情况

  5月18日晚,扬州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命案,一男子从六楼坠落死亡,民警在六楼发现一名女性死者和一名三岁女童。经查,卧室内死者张某某(45岁,江苏扬州市人)身份系该名女童生母,通过体表检查,发现其脖子处有勒痕、后脑勺有血肿,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为窒息。另,坠楼身亡男性死者(28岁,广东阳江人)系女性死者张某某男友,通过体表检查,发现其脖子、手腕处有多处划伤,初步判断系自杀未遂,后跳楼当场死亡。根据相关证件、资料等书证查明,该名女童小雨(化名),2015年3月3日出生,生父不详。开发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获悉该情况后,提前介入该案,启动“检察官+X”应急联动机制,积极联系协调社区、社会工作事务所、公益团体等组织,形成关爱合力,及时对该女童展开帮扶工作。为女童进行心理疏导,并帮助其找到新的监护人。

  二、典型意义

  未检检察官不仅是国家公诉人,更应当是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需要社会救助的未成年人,并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给予未成年人专业、有效的帮扶,助力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王某、李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受害人小刚在扬州市某学院门口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王某(16周岁)、李某(17周岁)发生纠纷,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二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至受害人鼻骨骨折,经伤情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具体做法

  2017年8月,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在受害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之间进行调解。经调解,涉罪未成年人赔偿了受害未成年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9月,结合犯罪原因、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和受罪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相应的考察期,期限为六个月。同时,检察机关借助联合社会服务机构搭建的观护帮教平台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进行考察帮教。在使用S90心理测试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试后,发现王某的恐怖因子、强迫倾向较为严重,并且出现身心孤独等状况。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心理咨询师,采用催眠、宣泄等方式对其进行专业心理治疗。经过长达六个月的心理治疗,王某的身心得到了良好的舒展,在状况缓解后,王某能更好的融入社会。2018年3月考察期满,依法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起校园欺凌案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密切关注受害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求,综合催眠、宣泄等特殊心理治疗手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切实教育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集中体现了“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教师猥亵幼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顾某某利用其担任宝应县某小学语文教师的身份便利,在班级趁讲解作业、背书、批改试卷之机,采取手摸胸部、阴部、臀部等方式多次对张某某、胡某某等9名被害学生(女,11至12岁)实施猥亵。

  二、具体做法

  检察机关受案后,及时安排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干警为被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消除心理阴影、回归正常生活,并至案发学校开展防性侵法治讲座,帮助学生们提高自护意识。同时结合案件,向案发学校及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学生法治教育、加强校园内部监管、严格教师准入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引发后果,推动教育部门在全县中小学校特别是偏远乡镇学校开展漏洞排查,完善了校园保护体系。此外,以此案为契机梳理案件,撰写研判报告,被省委办公厅采编,推动教育部门将性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法治教育。检察机关还与宝应县政法委、县教育局联合发文开展“法治课间餐”活动,成立“法治课间餐体验馆”,搭建长效化、系统化法治教育平台,帮助学生提高自护能力。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从办案出发,积极开展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并延伸办案职能,通过撰写研判分析、发送检察建议开展社会治理,通过联合发文、建立“法治课间餐体验馆”形成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有效增强了易受害群体法治意识和抵御犯罪能力,受到被害方、相关单位及社会的积极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陈某某容留吸毒案】

  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女,16周岁),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7年3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责令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0月9日,陈某某在扬州市强制戒毒所内向公安机关自首。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情况属实,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17年12月19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一年,目前还在考察期中。

  二、具体做法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调查了解了陈某某接触毒品的原因,同时了解到本案系陈某某在强戒所主动投案自首,并希望检察机关对其起诉,想通过刑法处罚逃避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陈某某父母已商量好今后可以让陈某某重新跟随母亲到服装厂上班,以便监护;陈某某现悔罪表现好,表示出来后会重新跟随母亲一起上班,净化自己的朋友圈;帮教机构出具的分析报告显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之前一直处于强制戒毒期间,因接受不了强戒所高强度劳动在他人指点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说明陈某某好逸恶劳,如果继续让其接受强戒,同时介入社工跟踪帮教,有利于陈某某自我改造。综合以上各种情况,鉴于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初犯等量刑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典型意义

  根据跟踪帮教人员的反映,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跟踪帮教过程中从开始不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到现在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没有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检察机关通过努力对家庭离异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罪错青年给予关爱呵护,鼓励未成年人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意义重大。

  【徐某、柳某某遗弃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柳某某经仪征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子被害人徐某某(9岁)随被告人徐某生活,被告人柳某某每月给付扶养费人民币2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交由被告人柳某某扶养,其每月支付扶养费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其外出至俄罗斯打工,后未支付扶养费。2016年2月,被告人柳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送至徐某萍(系被告人徐某的姑妈)处。同年2月24日,徐某萍携被害人徐某某至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白沙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帮助寻找被害人徐某某的父母亲,并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派出所后离开。检察机关以遗弃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柳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柳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具体做法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就提前介入该起遗弃儿童案。走访调查后发现,徐某某长期滞留在救助站,缺乏来自家庭的关爱,且本案遗弃持续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均无悔改之意,遂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柳某某进行法治教育,强化对自身监护责任的认识,督促尽快履行监护义务;另一方面,同步跟进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解开心结。并邀请了市委政法委、关工委、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妇联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的处理及被害人徐某某的帮扶问题进行了听证,形成合力帮扶未成年人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妥善安置问题,案件处理上应当格外慎重。检察机关以社会关系修复为切入点,积极救助、帮扶未成年人被害人,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从修复社会关系角度出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予以缓刑处理。最终,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同意照顾被害人,被害人顺利回归了家庭,迈入正常的生活轨道。

  【金某恢复学籍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8日1时许,邗江区某专科学校学生金某在学校宿舍,乘隙窃得被害人的银行卡1张,并通过ATM机内取走卡内的人民币3000元。邗江检察院依法对金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二、具体做法

  一是细化阅卷。受理案件后,邗江检察院在阅卷中发现该校已对金某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但邗江检察院认为此处分与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相矛盾,系违法处分,因此向该校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开除学籍的决定。二是强化沟通。该校接到邗江检察院检察建议后,坚持认为所作决定正确。对此,邗江检察院多次上门释法说理、当面沟通交流,并主动致电该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高等职业教育处,向其反应情况,并向该处寄去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检察建议及回函等内容。该处表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在检察建议发后的五个月,该校表示同意为金某恢复学籍,检察建议初步获得成效。三是跟踪回访。邗江检察院在定期回访工作中发现该校虽恢复了金某学籍,但一直未按期发放毕业证书,遂又向该校发出第二份检察建议,并与该校密切沟通,多次到校与相关领导恳谈。在邗江检察院持之不懈的努力下,最终该校向金某发放了毕业证书。

  三、典型意义及社会、法律效果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司法办案,力求实效。既维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又强化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无痕无缝回归社会。同时,以点带面构建出一套与学校的沟通协调机制,帮助学校依法治校,推动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维护工作。

  【吸毒少女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至25日期间,无锡籍的未成年人胡某某,女性,在其租住的公寓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具体做法

  在受理此案后,检察机关首先了解胡某某的情况:她的父母离异,对她的关注减少引起她内心失落,进而来到扬州沾染上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导致犯罪。在这基础上,根据案情决定对她附条件不起诉,并制定了帮教措施:一是多次与胡某某的父母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促使父母加强对胡某某的关心和帮助;二是进行戒毒治疗。要求她的父母将她带离扬州回到户籍地无锡,远离吸毒朋友圈,净化她的交友环境;三是与胡某某定期沟通思想状况,还专程到无锡胡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跟踪帮教,向她赠送书籍,推荐具有正能量的影片等帮助她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胡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后选择了自主创业。胡某某的父亲对检察机关表示,女儿比以前更懂事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做出的努力。

  三、典型意义

  对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如何使他们既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不再犯罪,又能重塑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一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本案通过检察机关的多方位关爱帮助,对亲子关系予以修复,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感化,挽救了一个人,一个家庭,也创造了和谐健康的社会氛围。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