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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扬州市检察院发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这些都与你息息相关
2018-09-27 08:59: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9月26日,扬州市检察院召开金融安全犯罪惩防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五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下面,就跟着扬检君一同来看看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吧!

  典型案例一:

  徐浩、王素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要旨

  没有实体经营项目,借新还旧、打造“资金盘”维系运营所谓的理财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出售理财产品,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的,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主观上不知资金实际用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获取业务提成、奖励等好处费的,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论处。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徐浩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吴桥镇设立扬州尚源资产管理公司。其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为虚构的扬州亮丰投资管理公司、扬凯财富管理公司对外借款进行担保,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向6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日常开支,共吸收本金人民币 260余万元,实际骗得230余万元。被告人王素兰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借助曾在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经历,帮助被告人徐浩向3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13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1余万元。

  三、审查过程

  该案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而案发,

  扬州市江都

  区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4

  日立案,于2017年3月23日

  以被告人徐浩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素兰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办案效果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定:被告人徐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素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系扬州市江都区依法判决的第一起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为该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五、评析意见

  在本案罪名认定上。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系集资诈骗尚存争议,两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注重从资金用途出发,查明涉案资金并未流向实体经营,无法通过产生利润来满足利息支出,主要是靠借新还旧来维系资金链条,资金链断裂只是时间问题,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击鼓传花式的“庞氏骗局”,故以集资诈骗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在人员处理范围上。对参与人员是否涉罪不单以形式上的职务去把握,而是依据查明的对犯罪的实际介入程度,合理划定打击范围。王素兰虽仅为业务员,但利用了其多年在当地从事银行储蓄业务的经验和经历,大肆宣传、拉人,增进集资参与人对尚源资产管理公司的信任,实质推进了整个非法集资行为,并从中收取了大量的业务提成等好处费,其作用明显大于其他通过招聘进入尚源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业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故区分层次,对其予以刑事打击,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

  典型案例二:宋彪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要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孟祥石与被告人宋彪在扬州注册成立上海银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由孟祥石任法定代表人,宋彪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以土地承包流转项目并代为管理的名义非法集资,以承诺每投资1万元承包1亩土地为1单,按具体的投资金额可分别获得18%,21%和24%的年利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进行宣传,先后向被害人赵兴保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770万元人民币。其中,孟祥石涉案179万元人民币,宋彪涉案77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宋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扬州注册成立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宋彪负责经营管理,其虚构集资用途,对外以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借款、签订认购股权协议书、农产品经营项目进行非法集资,以承诺投资不同的经营项目,可获得不同的高额回报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的进行宣传,先后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郭云胜等130余名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98万元,所得款项大部分被其用于给付其余投资者的本金、利息,实际未用于相关投资,至案发仍有770万余元未能归还。

  三、审查过程

  开发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要求查明本案是否有真实的项目,募集的资金是否用于该项目,以确定宋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将本案犯罪部分届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届定为集资诈骗罪。本案

  于2016年10月25日

  起诉至开发区法院,

  同年11月8日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四、办案效果

  开发区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

  作出判决:被告人宋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孟祥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承办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同时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五、评析意见

  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金融犯罪呈高发态势,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利益诉求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对办案人员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本案承办人严格区分此罪彼罪,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准确评价,同时结合办案延伸检察职能,取得了较好实效。

  典型案例三: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要旨

  非法集资罪是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惩治这类犯罪对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案情

  2005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单位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一分至三分不等的利率,先后向董培山、邵宝来等327户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收取本金总计191676725元,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上述327户退还本金76544651.5元,兑付利息42019618.46元,该327户目前在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余额为149866822.5元。

  三、审查过程

  本案由

  宝应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何有时于2016年7月22日被批准逮捕。宝应县公安局以被告单位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有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6年9月22日

  向宝应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宝应检察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宝应县法院提起公诉。

  四、办案效果

  宝应县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何有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承办人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综合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受害人数达300余人,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人民币,在当地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宝应检察院在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工作。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共退还本金76544651.5元,兑付利息42019618.46元。

  五、评析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打击难点:一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二是证据审查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取证工作易出现瑕疵和问题;三是追赃挽损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往往犯罪嫌疑人易抓,赃款却难追。

  典型案例四:汤爱平票据诈骗案

  一、要旨

  票据诈骗案件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汤爱平通过互联网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面值为76.6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票交给陈贵祥在兴化市新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1月23日,陈贵祥用该假银行承兑汇票从兴化市新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支取30万元后告诉汤爱平支取20万元,并于当日汇给汤爱平10万元。该假银行承兑汇票经数次背书后转给高邮市惠泉不锈钢制品厂持有,高邮市惠泉不锈钢制品厂于2017年4月6日到银行办理贴现时案发。

  三、审查过程

  犯罪嫌疑人汤爱平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高邮检察院批准。2017年10月20日高邮市公安局向高邮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办案效果

  高邮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汤爱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汤爱平不服当日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汤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予以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诉人汤爱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诉人汤爱平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原审法院对其所判刑过重。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刑初59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随案移送的假银行承兑汇票1张依法予以没收,苹果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汤爱平”;二、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刑初5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汤爱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爱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评析意见

  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汇票、支票和本票三种。本案的犯罪对象是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汇票可以多次背书转证,因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取得、流通、使用时,应根据取得票据的渠道对票据仔细进行鉴别,多加小心,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典型案例五:胡雨信用卡诈骗案

  一、要旨

  恶意透支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两种基本形式。日常生活中,公民不应随意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以防被犯罪分子申办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

  二、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雨共信用卡诈骗作案16起,其多次借用王爱俊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自己使用,透支后无法归还; 或恶意透支信用卡,在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变换手机号逃避银行催收。合计骗得人民129214.7元(其中恶意透本金合计人民币22347.6元;冒用他人信用卡本金合计人民币106867.1元)。

  三、审查过程

  犯罪嫌疑人胡雨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举报人于2016年6月30日报警至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经侦大队,称该行信用卡客户王爱俊身份证件被一名叫胡雨的人冒用领取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使用。该局遂于当日立案侦查,于2016年8月24日15时许,将胡雨抓获,于2016年9月29日批准逮捕胡雨,于2016年11月29日以胡雨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邗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办案效果

  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十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本案承办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减损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同时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五、评析意见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体现了公检法严惩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决心,也提醒人们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