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视频,触目惊心。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都是必须的。然而,这还只是第一步。这一事件还暴露出更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检讨和反思。
首先需要对携程亲子园的法律性质进行澄清。笔者注意到,人们在议论这一事件时,基本上都是把它当作幼儿园来看待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概念混淆。何谓幼儿园?原国家教委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中有明确定义:“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而携程亲子园的情况,显然与此不符。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底,经上海市长宁区妇联牵头,携程公司与上海《现代家庭》杂志社旗下“为了孩子”学苑共同设计打造了“妇女儿童之家——携程亲子园”日常托管服务项目,“以期解决职工1岁半至3岁左右的孩子在上幼儿园之前家中无人带教的困扰”。此次虐童事件中受虐孩子均为2岁以下幼儿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携程亲子园不属于幼儿园,是确定无疑的。
那么,携程亲子园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其实,携程集团董事长梁建章在今年10月20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此已有定位——员工子女托儿所。从相关规定看,这一定位是准确的。1980年,原卫生部曾颁布《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其中规定:“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的集体保教机构。”不难看出,托儿所和幼儿园在接纳幼儿的年龄和功能上均有不同:托儿所接纳的是3岁以下幼儿,幼儿园接纳的是3岁到6岁幼儿;托儿所在功能上着重照顾、培育幼儿,而幼儿园则侧重学前教育。
不惜篇幅对幼儿园和托儿所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绝非“吃饱了撑的”。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恰恰暴露出对托儿所建设重视不够、管理规范缺失、政府责任主体不明等重大问题。
与幼儿园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办托儿所近年来已基本消失。从立法看,除去前文提到的《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外,关于托儿所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几乎尽付阙如,而这个已试行37年的草案,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文化都经历了巨变的当今时代。更要命的还不是缺少规范,而是从中透露出的对托儿所建设的消极态度。
是没有市场需求吗?显然不是——多少夫妻都面临着孩子上幼儿园之前没人带的困境!群众需求强烈,但有关部门不积极、规范缺失,必然导致幼托市场鱼龙混杂。一些资质不够、经验不足的组织机构,为了攫取利益,趁机通过种种手段混迹其中,各种风险也由此埋下伏笔。
限于篇幅,很多问题无法展开。但愿,这次我们不再只是就事论事。但愿,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能够成为我们反思托儿所建设和管理的契机。(李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