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被该市法院采纳,被告人秦某某寻衅滋事案依法适用缓刑,当庭予以释放。
“王某某和他前女友闹矛盾,王某某叫我一起到对方家去了几趟,在大门、车库门和汽车上刷红漆、砸门、敲坏摄像头,王某某给了我了几百块钱作酬劳。后来,法院通知出庭我没有及时到案,原以为没有多大事情,结果我被逮捕了,关在看守所里面整整20天,还要赔对方四千多块钱。都是我自己不懂法律,想想真的很后悔。”被告人秦某某在法庭最后陈述过程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在看守所期间,驻所检察人员通过与秦某某及其同监室人员谈话、征求管教民警关于秦某某羁押期间的表现、听取公诉部门和法院案件承办人的意见、调取起诉书、逮捕证等相关书证等方式,对秦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行了综合考量。驻所检察人员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本人及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向审判机关发出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