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人防易地建设费
【基本案情】
当事人: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宝应县苏中北路35号,负责人:吴斌,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关于宝应碧桂园·钻石郡配建人防工程的行政许可申请。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扬宝防许准字第【2015】第016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准许该公司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内容为:1.该项目配建不少于8083.5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2.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639447.3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之间,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批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截止2017年8月25日,该公司已缴纳954931.5元,余款3684515.8元尚未缴纳。
【监督意见】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足额征收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应碧桂园·钻石郡”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监管职责,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修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监督结果】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2日决定立案审查,同年8月28日向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征收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及相关滞纳金费用,避免国有财产流失。2017年9月25日,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函复宝应县人民检察,368万余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全部收回。
为注重延伸办案效果,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近五年来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缴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及时发现未缴情况并及时收缴。2017年10月25日,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就专项排查情况再次向我院回复:经排查,发现江苏宝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发“新城生态花园三期”项目时,未结建人防工程,亦未向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许可,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07.4万元。宝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时催缴,已于10月13日将807.4万元全部追缴到位。
【意义】
这是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追回资金三百多万元的案件,宝应县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积极投入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和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切实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重点围绕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领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