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17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试点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共有1516名律师、被告人、办案人员参加问卷调查,对试点效果总体评价较高,其中律师满意度为97.3%,被告人满意度为94.3%。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日内审结的占83.5%,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报告列出了多个数据,形象地展示出试点工作的“成绩单”。
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指明了方向。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根据《试点方案》和《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研究论证,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据介绍,截至今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率达97%
报告指出,各试点地区强化权利保障,确保认罪认罚真实自愿。
坚持证据裁判,强化权利保障,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权利告知程序,探索证据展示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获得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
试点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30个,其中设在看守所、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率分别为97%和82%。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北京、广州、杭州、福州等地法院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协调指派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提高法律帮助质量。
建立被告人反悔程序回转机制,判决前否认犯罪的及时转为普通程序。推进庭审实质化,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认罪、替人顶罪。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96.2%
报告显示,在试点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试点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其中建议量刑幅度的占70.6%,建议确定刑期的占29.4%,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不起诉处理的占4.5%;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3%,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96.2%,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占33.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7%,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
报告认为,从实体处理到程序适用,均更好体现了坦白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罪犯改造、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3.8%
报告认为,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日内审结的占83.5%。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8.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4.9%,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占6.6%;当庭宣判率为79.8%,其中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3.8%。
报告认为,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分流处理,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既确保了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也为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体系积累了实践经验。
39.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达成和解谅解
报告称,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
坚持依法从宽、适度从宽,不枉不纵、公正司法,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的权利。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试点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达成和解谅解的占39.6%。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均不到0.1%,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