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男子为牟取暴利,从韩国等地走私近万吨废粉末涂料,经过简单分拣、搅拌后卖给国内客户,用于汽车、桥梁、小五金的喷涂。日前,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该男子及同伙以走私废弃物罪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开审。
禁不住韩企诱惑,男子走私“洋垃圾”
从2003年开始,王某和家人在扬州从事“废粉末涂料”(以下简称废粉)的收购、销售业务。
目前,国内粉末涂料高端市场份额大多被国外知名粉末涂料厂商垄断,国内一些中小生产企业就将回收的、过期的废粉末涂料作为“原料”,生产中低档粉末涂料牟利。2009年7月,我国明确将“过期和废弃涂料、油漆”纳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010年,王某以其父亲的名义在苏州注册公司,实际上的“据点”是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这里是全国知名的粉末涂料产地。起初,王某小心翼翼地经营着,因为2013年7月他的表弟因走私废粉构成走私废物罪获刑,当地有多人因走私废粉被查处。但在2014年初,突然接到韩国一家企业的“推销”电话后,他决定铤而走险。
在韩国,“废粉末涂料”处置非常严格,回收处理费用高昂,一些厂家就将这些废物走私到中国销售。知道其中风险的王某,当时拒绝了,但对方时不时地打电话来,很快,禁不住巨额利益的诱惑,王某开始了自己的“进口生意”。
造假拿到鉴定报告,以此骗过海关
王某分析了表弟失败的经验:表弟将“洋垃圾”在扬州等不算繁忙的港口进关,而这些地方的海关查验更为严格。于是,王某和青岛“合作伙伴”梁某决定将进关地点选在青岛、上海等繁忙港口,意图浑水摸鱼。
以备检测,韩国供应商第一单免费送给王某1吨品质较好的废粉。2014年4月5日,废粉在青岛通关后,王某主动向相关机构提出检测的要求,但没有如实说明货物来源与性质,致使相关机构做出“样品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定结论。随后,他们以这份鉴定逃避海关监管,开始走私废粉。“之后的9单货质量非常差,但他们凭这份鉴定报告通关。”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助理那晓凯介绍。
2014年11月4日,王某以“粉末涂料(落地回收)”的品名从韩国进口70吨左右废粉,结果在青岛被海关抽查检验,王某和梁某当即以申请退运的形式成功逃避海关监管。随着造假越来越得心应手,2014年12月,两人在货物报关时干脆将“落地回收”四个字去掉,直接变成“粉末涂料”。
此后,他们又陆续从韩国、美国、欧洲、澳大利亚走私进口废粉。
“洋垃圾”搅拌后用到汽车、桥梁上
这些废粉运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的厂房后,王某让工人们按照颜色简单地过筛分拣,然后放到搅拌机中搅拌,颜色调匀后对外出售。
品相较好的卖给当地以及浙江、安徽等地的企业,用于汽车、桥梁、小五金等商品。实在不能用的就焚烧或掩埋,对空气、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由于质量较差,喷涂到桥梁等设施上可能会脱落,进而影响相关设施的使用寿命。另外,废粉中的“超细粉”对厂内工人的健康也产生很大危害。
2017年初,扬州海关缉私分局经调查发现,王某等人有走私固体废物的重大嫌疑。经过摸排,海关缉私警察于6月21日在扬州、苏州、南京、青岛、上海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当场查扣废粉900余吨,并扣押大量走私证据。在非法加工厂的生产现场,警方发现大量走私进境的废粉末涂料被随意堆放。
王某和梁某随后被扬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年进口废粉9000多吨,获利2000多万
经查明: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梁某陆续从韩国、日本、美国、欧洲进口废粉199单,共9000多吨。
“目前国内市场上中低端的粉末涂料,每吨在1万到1.4万元,而王某从韩国进口的价格为2000元到2500元,加工后又以每吨4000元到6000元的价格售出。”据那晓凯介绍,王某进口废粉的总成本达2000多万元,获利也有2000多万元。就在警方扣押其手机后,发现有玛莎拉蒂、奔驰等汽车经销商邀请他试驾的短信。
“洋垃圾”如何进入中国的?是因青岛和北京相关机构“样品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定结论。据调查,王某等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相关鉴定。“提供的材料有些是从网上复制的。”
日前,该案已起诉至法院,法院将择日开审。
【扬检君说法】
《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