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忘记吃药犯病 持刀抢劫手机店获刑一年半
2018-05-22 14:50: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2017年9月5日晚上,汊河一家手机店内发生持刀抢劫案,一男子持刀抢走店里两部手机后,扬长而去。案发约半个小时后,行凶男子被抓。他作案的原因竟是忘了吃药,犯了精神分裂症,幻想自己是武士。经扬州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手机店遭持刀抢劫

  案发半小时后警方破案

  朱女士是汊河一家手机店的店员。去年9月5日晚上10点多,一名男子来到店里,边走边抽烟,朱女士以为对方来买手机,立即上前接待。怎料,男子走到柜台前,吐掉香烟,右手不知从哪儿掏出一把匕首,对着朱女士,又指了指柜台内的手机道,“把手机给我。”

  对方悠闲淡定,朱女士以为对方在闹着玩,回了一句,“你有病吧?”

  没想到,对方持刀就朝朱女士捅,朱女士躲闪及时,没伤到,但瞬间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吓得冲店长大喊:“赶快把手机给他。”

  此时,店长刚接待完顾客,手里正拿着一部手机,因担心对方伤人,他赶紧从柜台里拿出一部粉色手机递给他。持刀男子不罢休,又指了指店长手里的金色手机,持刀威胁道:“一起给我。”

  店长害怕激怒对方,只好照做,持刀男子拿着两部手机就往外走。就在大家以为没事儿了时,该男子走到门口,突然冲店门口的女店员捅了一下,该店员吓得立即后退,对方捅了个空,拿着手机,逃离现场。

  确定男子走远后,店长立即报警。邗江警方接报后,立即赶至现场,通过调阅监控确定作案男子的体貌特征,随即展开巡逻盘查工作。当晚10点半,民警在汊河街道华阳路中段,发现一名男子与作案男子特征相符,遂对其进行现场盘查,但该男子词不达意,疑似精神病人。随后,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不料遭到对方激烈反抗,民警对其人身检查时,从其口袋内扣押一把匕首。

  作案者有精神分裂症

  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查,持刀男子名叫胡某,今年30岁。两三年前,胡某随父母来到扬州,暂住在汊河街道。2014年左右,胡某患上精神分裂症,2015年,他曾砸过汊河一家金店。

  胡某患病期间,胡父曾多次带他到五台山医院就医,后一直在胡父的监督下进行药物治疗。案发当天,胡某父母外出工作,忘了监督胡某服药,没想到,胡某晚上就犯了病,跑出去抢劫。

  被问及为何抢劫手机店时,胡某交代,案发当晚,他到汊河街道一家汉堡店吃晚饭,当时店里放着《大话西游》的配乐,他听了很兴奋,幻想自己是个武士,就想去抢东西,于是回到暂住地,拿了把水果刀,决定去做“有劲的事”,这才去抢劫手机店。作案后,他因害怕被人赃俱获,把劫得的手机藏到了河边。

  经司法鉴定,胡某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共价值2698元。

  经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胡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系坦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