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开庭审理并宣判
2018-05-29 16:41:00  来源:邗江检察院  作者:寒剑

  2018年5月29日,全省首例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也是扬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晓强、副检察长王林分别对本案的刑事部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出庭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邗江区人民法院当庭对所有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观摩此次公益诉讼庭审。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至4月,王某某等人在明知土地性质为耕地,且葛某某租地是用来建设水稳搅拌站的情况下,通过汪家村主任赵某某、夏桥组组长张某某承租19.66亩耕地并高价转租给葛某某牟利。葛某某在耕地上填埋石块,硬化土地、铺设砂石,搭建并运行混凝土水稳搅拌站,经鉴定,被占用耕地的种植条件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水稳搅拌站设备运行及大型渣土车、槽罐车的通行,产生严重的噪音和粉尘,也给周边环境带来恶劣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从卫星图片可以明显看出,原本的耕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周边环境也严重恶化。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其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出手履职】

  2017年12月22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民诉法、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经层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院以“专业、专人、专案、专办”为思路,组建了一支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搭建内外协作机制,破解办案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耕地资源被破坏后生态效益恢复在江苏省尚无司法鉴定机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本案中探索性地引入专家论证与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本案位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整个扬州经济发展的引擎所在,面临着大面积的拆迁规划,为了谋取不正当拆迁利益,一时间在施桥出现了几十家类似的小、散、乱、污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单纯依靠刑事犯罪打击难以实现资源环境公益损失救济的情况,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追求侵权责任,修复受损环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公益,守护民生。

  截至目前,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被破坏的耕地已经全部复垦。

  【本案启示】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行诉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今天的庭审,无论是案件本身的法律效果,还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希望通过本案的警示,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守护美丽乡土出一份力。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