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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席!三名地方办案检察官受邀参加最高检新闻发布会
2018-07-13 08:51:00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号

  7月12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以“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以及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回答记者提问。

  问:近年来,最高检非常重视案例指导工作。请问,最高检如何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工作,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

 

  童建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和案例研究,要求高检院机关进一步做好案例指导工作,并对案例发布的思路创新和内容形式创新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这次发布的案例在体例和内容形式上的创新就是根据张军检察长的指示调整的。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普及法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当前指导性案例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反映检察工作的特色不够鲜明,制发指导性案例对实践中问题的回应还不够及时,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社会影响力还有待提升,等等。

  下一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制发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一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选好案例。检察工作涉及面广,选取指导性案例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需求。

  二是要围绕指导性案例讲好检察故事。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是精彩的法治故事。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再现还原案件真相,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危害,让老百姓看得懂、喜欢看,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案例故事、普法教材,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普法教育作用。

  三是要赋予指导性案例更多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意义在于指导。要使指导性案例制度真正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土壤,关键就是要推进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发挥指导作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发挥指导性案例相对于司法解释更加灵活及时的优势,加大案例发布的频次。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案例研究,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解剖麻雀”,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问:发布金融犯罪主题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请问当前金融犯罪发案数量有哪些变化?金融犯罪有哪些比较典型的发案特点?

 

  

 

  万春:从发案数量上看,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仍然呈现多发频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积极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

  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以下发案特点: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问:从您的介绍中可以看到,涉众型金融犯罪已成为当前发案率高,危害性极大的一类金融犯罪,请问检察机关在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万春: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重特大案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涉众型金融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因此始终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要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始终保持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健全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活动的介入和引导,增强刑事追诉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水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指导力度。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金融犯罪案件线索,强化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稳步推进诉讼进程。

  二是要把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和避免引发次生风险。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防控金融风险意识,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注重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要加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涉案款物进行专门审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赃款赃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做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既精准打击,又妥善处置,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要结合办案,积极参与促进金融监管工作制度的,强化犯罪预防。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立足办案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等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件办理,广泛开展以案释法等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养成金融法治观念,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金融骗局的能力,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问:检察机关在办理朱炜明案时,认定朱炜明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请问办案检察官,什么是“抢帽子”交易?为什么“抢帽子”交易构成犯罪?另外,作为一线办案检察官,对防治证券违法犯罪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顾佳:朱炜明案是上海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证券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朱炜明案是以“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犯罪手法比较新颖。

  “抢帽子”交易这个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抢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够获利,根成犯罪,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很多人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同时受聘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每周五晚上节目评论股票,其节目拥有大批观众,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量的资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违背证券经纪人不得买卖股票的从业禁止规定,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上电视节目进行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的危害。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的情况。

  三是“情节严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办理朱炜明案,发现证券市场一些不规范操作,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例如,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朱炜明案件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司法机关在其中也要发挥推动性作用,如上海市检察机关每年都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集中通报上一年度金融案件发案情况,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这一做法已经连续坚持了六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如,立足朱炜明案件,对不正当股评干扰证券市场等问题,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研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股评行为规范开展。

  又如,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要加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自己预先打好埋伏,攫取巨额利润,体现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在实践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

  还有,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要加强。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问: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频发,周辉案涉案金额巨大。在办理周辉非法集资案中有哪些难点?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有哪些?通过周辉案,民众该如何辨识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集资诈骗?

 

  赵宝琦:周辉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办理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个方面是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如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即是构成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确信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而周辉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虚构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二是所集资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反而恣意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

  通过周辉案的办理,发现当前互联网集资案件多发,可能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中,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

  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多发。综合以上方面,个人认为,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现在传销组织经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请办理叶经生案网络传销案的检察官结合该案讲讲,检察机关如何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作为老百姓,怎样才能防止坠入新型网络传销的陷阱?

 

  邹利伟:叶经生案是当前新型网络传销的典型代表。新型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新型网络传销傍上了互联网+,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披着科技的外衣,隐蔽性、欺骗性更强。如何区别合法的互联网企业与传销组织(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也是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的一大难点。

  在叶经生案办理过程中,叶经生等人就辩解金乔网是消费模式的创新,实现了顾客、商家和平台的共赢,不应该对金乔网进行打击。但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叶经生等人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建立与其宣传相匹配的电子商务系统,网站功能也非常简单,不能适应复杂的电子商务的需求,公司除了收取保证金、10%的消费款(实质上是入门费),没有其他经营收入,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动活动都是围绕如何引诱消费者缴纳入门费、自己从中牟利展开。在法庭讯问过程中,叶经生也承认金乔网就是用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给前期的加入者。这就符合传销犯罪活动没有创造价值,用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前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的骗取财物本质。

  现在的网络传销犯罪花样形式非常多,除了叶经生案这种网络购物返利模式,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案件类型还有虚拟币模式(以投资、销售虚拟币为名,以静态、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原始股模式(鼓吹原始股暴富,以推荐奖引诱他人加入),微商传销模式(在微信、微商平台上以造假炫富的手段发展人员),点击广告返利模式(宣称只要点击广告就能获利),慈善互助模式(打着慈善互助的口号欺骗用户)等等。

  针对这一系列新型的网络传销案件,办案人员如何判断是不是传销,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只要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他的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就是传销活动。这个也是查办叶经生案掌握的标准,是办案人员专业的判断。那么,在实践中,老百姓如何识别、防范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传销活动呢。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如果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不要被这些花哨的概念炒作所蒙蔽。这次办理的叶经生案,就是通过前面提到的消费返利、推荐奖去引诱、欺骗老百姓。

  第二,是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有些公司打着一夜暴富、躺着赚钱的口号,就要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不是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商业逻辑。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叶经生就是承诺说只要缴纳10%的消费款,就能获得200%的返利,这个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规律。

  第三,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传销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要想获得传销资格就要缴纳入门费,想要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加入。叶经生的金乔网就是以保证金形式收取经销商会员的入门费,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推荐奖,发展人数越多收益就越多,层级也越高。网上有人编了句顺口溜,说“入会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传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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