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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警示案例店长嗅出“商机”蜂胶液中掺白酒售给客户
2018-10-15 10:47:00  来源:扬州检察综合扬州晚报

  常买的蜂胶液咋变稀了?今年3月起,有市民怀疑买到假货,向涉事公司投诉,该公司调查后发现,蜂胶液内被掺入大量白酒。案发后,两名嫌疑人主动投案,他们竟是该公司的两名店长,工作期间私设“作坊”,往正品蜂胶液中掺入白酒,后销售给扬州市区客户,涉案金额共计30万元左右。近日,其中一名店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蜂胶液变稀,客户投诉

  嫌疑人竟是公司的两名店长

  扬州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蜂蜜、蜂胶、蜂胶液等产品,在扬州设有多家分店,销售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客户在公司展销会上下单,另一种是客户在分店下单。两种方式都是通过分店店长与客户对接,即店长收货款后,到公司提货,然后再将产品交给客户。

  今年3月,该公司开始接到老客户投诉,称该公司的蜂胶液变稀,品质下降,怀疑买到假货。起初,公司以为是极个别情况,没想到,这类举报到今年5月仍有,该公司意识到情况不对展开调查,并将投诉客户购得的蜂胶液化验,结果却发现,这些蜂胶液中被掺入大量的酒。

  经调查,这些蜂胶液产品都购自该公司在扬州城区的两家分店,公司高层领导怀疑,这两家店的店长在销售过程中造假,遂对这两家店的店长张某、李某进行调查,两人对造假之事矢口否认。

  6月中下旬,张某突然辞职。7月初,李某迫于压力,主动找到公司高层领导,承认伙同张某往公司的蜂胶液中掺酒对外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投案。两天后,公司委托相关负责人报案。同月18日,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司开会通报警示案例

  店长看到商机,邀同事合伙

  经查,张某今年26岁,江苏徐州人;李某今年25岁,安徽阜阳人。在这次合谋作案中,提议人是张某。

  4年前,张某进入扬州某公司,2016年成为店长。这一年,他在参加公司会议时得知,有员工往公司的蜂胶液中掺酱油,以此制造假蜂胶液销售牟利,东窗事发后,这名员工辞职,公司也没有追究他责任。

  这本是会议上通报的一则警示案例,张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我能不能也制作假蜂胶液?反正公司也不会追究责任。”张某有了主意,随后把这个“商机”分享给李某,对方未置可否,作案计划暂时搁置。

  2016年年底,张某因一些琐事,对公司心生不满,加上想多赚些钱,再次想到了造假。去年1月,张某再次找到李某商议作案计划,当时,李某正缺钱,答应入伙。

  真蜂胶液和白酒1:1勾兑

  担心出事,亲身试伪劣产品

  经过一段时间的“钻研”后,两人决定以“1:1”的配方比,往公司销售的正品蜂胶液中掺入白酒,这样一来,原本一支正品蜂胶液就能卖出两支的价格。

  张某交代,在最初作案时,他也很害怕出事,自己先喝了利用上述“配方”勾兑的蜂胶液,发现并无不良反应,胆子便大了起来。随后,两人购买了包装膜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

   去年三四月份,两人把张某妻子的暂住地作为生产作坊,一旦有客户提交订单,他们就到公司提货送到“作坊”内,通过往正品蜂胶液勾兑人白酒等方式,生产出伪劣蜂胶液,后以该品牌正品蜂胶液的价格销售给客户。

  偷埋上百瓶伪劣蜂胶液

    涉案30万元,一人已被批捕

一支蜂胶液只有一个瓶子,作案期间,他们一支灌装为两支,那么,多余的瓶子从何而来呢?两人交代,他们原本打算从网上购买瓶子,但因成本太高放弃,便用鸡蛋向老客户换来蜂胶液空瓶作案,也正是这种瓶子回收量不多,影响了他们的“产量”。

  公司介入调查后,张某担心事情败露,把他们生产的100多支伪劣蜂胶液埋在他家附近的地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侦查机关初步查明,去年4月至今年6月,两人利用上述方式生产伪劣蜂胶液销售给市区客户,涉案总金额为30万元左右。

  近日,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被另案处理。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