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主持了公道,现在,我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江都女子张苗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后,特地来到江都区检察院,表达自己的释然之情。
温柔贤惠的张苗于2002年与刘虎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后因刘虎常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张苗提出离婚,但刘虎不同意其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为达到让张苗“净身出户”的目的,刘虎经常对其施加言语威胁和肢体暴力。
2018年3月27日,张苗去单位上班途中,刘虎跟来追打,致其鼻骨多发性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5月25日,江都区公安局以刘虎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此期间,张苗担心刘虎判刑会影响孩子前途,恳求检察机关对刘虎作出从宽处理,刘虎也表现出了悔过态度。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于7月10日签订和解协议:一是刘虎支付张苗人身损害赔偿金1万元;二是就离婚、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据此,江都区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为由对刘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仅过了一周,张苗又来到江都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原来刘虎在拿到不起诉决定后,立刻换了一副脸,称和解协议不过是一张废纸,要他掏钱决不可能!
承办检察官多次找刘虎谈话,阐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其态度始终强硬。由此检察官认为,刘虎与张苗达成刑事和解的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并无真实悔改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不适用有关不捕不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9月27日,江都区检察院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10月9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虎提起公诉。10月24日,刘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从不起诉到起诉,守护公平正义,检察在您身边。”检察官的话语,真诚而暖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