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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开车勿侥幸 酒驾法不容
2019-02-14 16:20:00  来源:江都检察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今天是节后上班第一天,

俗话说,十五之前都是年,

春节吃吃喝喝的模式还在继续,

很多时候聚会难免要喝两杯,

可总有人明知酒后开车会带来安全隐患,

却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说法检察官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王强

基本案情

2018 年2月20日下午,陈A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尚武岗红绿灯附近时,撞到路中间护栏以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B酒后帮助陈A驾驶该轿车逆向行驶至车辆无法行驶后停止。期间,陈A离开事故现场。

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B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

处理结果

陈A、陈B均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和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和1500元。

 

【释法说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就是醉酒驾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明知他人喝酒,还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如果驾驶人达到醉酒标准,车辆所有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开车不劝酒,才是真朋友

全民拒酒驾,平安你我他

酒驾问题不容小觑,为了家人、为了他人,也为了自身的安全,希望司机朋友们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交规,安全出行,过一个平安快乐祥和年。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