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合同诈骗案时,依法对一民营企业负责人钱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经审查发现,本案中的涉案双方均为正在经营的民营企业,且钱某某完全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了解这一情况后,为帮助被害单位挽回损失,该院承办检察官加强对钱某某的法制教育工作,并主动与其辩护人进行沟通。在承办检察官的多方努力下,钱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00万元。最终,考虑到钱某某主动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后,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刑事政策,在全面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维持好生产经营,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