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我自作聪明,不仅那口子的忙没帮上,还害了好姐妹!”2019年7月25日,拿着刚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扬州市的袁丽捂住了自己的脸。这份判决书撤销了四年前由她一手导演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其闺蜜金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在7个月前,她的“聪明”还为她“赢得”了妨害作证的罪名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金娜则“获得”了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罪名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蹊跷的执行回转
2016年2月25日一早,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就冲进一位神情焦急的男士:“法官,我们宝能公司账户上应付运通公司的51万元工程款2月2日被你院划走了。现在,宝应县法院要求我公司向你们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执行回转!”
“执行回来的款子要还回去?”法官觉得十分蹊跷,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
原来,在2015年6月5日,运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猛因一桩借贷纠纷案,被对方向扬州市宝应县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其债务人宝能公司的应付款项130余万元。同日,宝应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宝能公司暂停支付并冻结上述金额的款项。
6月25日,对方向法院起诉。8月30日,宝应县法院判令运通公司、高猛偿还对方130万元及违约金。
与此同时,在邗江区法院,运通公司和高猛又成了另一桩保证合同纠纷案的被告。2015年5月29日,金娜向该院起诉,高猛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借款,运通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还款期限已过,高猛和运通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80万元。
6月5日,邗江区法院依据该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宝能公司应向运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0万元,但协助执行通知书未于当日送达。7月14日,金娜与运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运通公司作为保证人对高猛欠金娜的借款本息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被邗江区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2016年1月13日,金娜持调解书向邗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2日,该院向宝能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从其账户扣划51万元。2月5日,经金娜申请,该执行案件终结。
细析这两桩官司,宝应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前,邗江区法院的执行顺序理当在后。于是,邗江区法院要求金娜退回51万元执行款,但金娜说,款已被别人拿走,无法要回。
法官再追查,发现在2月2日当天,51万元执行款到达金娜账户数小时后,即分两笔转入袁丽之母和儿子顾晓的账户。再看本案的起诉状,原告金娜预留的电话是袁丽手机号,送达地址的房屋产权为顾晓所有。
原被告为何有如此千丝万缕的联系?执行款为何入了口袋就掏不回来?法官越想越觉得这像一桩假官司。鉴于检察机关对查处虚假诉讼更加专业,2018年初,该线索被移送至邗江区检察院。
“小算盘”坑“闺蜜”
“案情复杂且疑团重重。”看完法院移送的材料,检察官感受相同。为了尽快查明真相,扬州市检察机关启动虚假诉讼查办一体化工作机制,由市检察院统筹力量、制定方案,并组织调查,市检察院检察长戴飞领衔指挥。
随着调查的展开,两个关键疑点很快显现。首先,袁丽与高猛是在惹上官司前火速离婚。2015年6月1日,距金娜向邗江区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仅剩4天时,袁丽与高猛结束了11年的婚姻,但仍然居住同一处房屋。
其次,袁丽、高猛及其名下公司负债累累。自2013年7月以来,袁高二人被列为多起官司的被执行人,未被执结金额近400万元。高猛名下的两家公司背负25起未执结案件。
经分析研判,扬州检察机关初步认定,这起保证之诉极有可能是原被告合谋,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规避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非法目的。
方向既明,重在推进。检察机关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特别是在通知当事人、刑事立案等方面,积极发挥公安作用;另一方面聚焦借贷及保证关系形成、债务清偿情况、申请强制执行及执行款流转过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等重点环节,全力查明事实。
2018年春节刚过,这场诉讼的“点火人”金娜被“请”进了派出所。她一开口就大呼冤枉:“我是被袁丽坑了呀!我俩是多年的闺蜜,2015年她跟我说,外面有公司欠老高的钱,用我的名义起诉老高要求还钱,才能把款子拿回来。所有的借条、保证书等,都是起诉前她约我当着律师的面,由我和老高在上面签名的。当时我也犹豫,但她一再保证,出了事情有她和律师担着。考虑到多年友情,我就同意了。后来官司出了麻烦,邗江区法院让我退钱,我去找她,她却不理不睬,我成了替她‘背锅’的!”
有了这份供述,背后的“指挥”再也藏不住了。很快,袁丽和前夫高猛被分别带到办案人员面前。袁丽不仅毫不愧疚,反而一脸委屈:“这个案子确实是我拜托好朋友金娜打的假官司,可我也有苦衷啊。”
她说,自己和老高都是二婚,与前夫的婚生子顾晓已成年,与老高的孩子才十来岁。家里的经济收入主要靠老高。这两年老高的生意不太好,自己想帮他,但考虑到和老高毕竟是半路夫妻,保住自己和小儿子的下半辈子才最要紧。思来想去,决定借朋友金娜的手,为自己抢回点养老钱。
至此,一出坑“闺蜜”闹剧真相大白。
“闺蜜”同堂领刑
2018年5月11日,经邗江区检察院提请,扬州市检察院以邗江区法院原审民事调解书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本案系袁丽与金娜相互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6月7日,该院裁定邗江区法院对本案再审。
在民事追责的同时,承办此案的戴飞检察长经全面研析,又提出了审执齐监督、刑民双追责的工作思路。在她的指导下,邗江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执行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涉诉案件信息,对其财产是否存在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避免执行冲突等情况。
2018年8月,扬州市检察院以袁丽涉嫌妨害作证罪、金娜涉嫌帮助他人仿造证据罪,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2月21日,袁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金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前,袁丽退出涉案执行款51万元。
2019年7月10日,邗江区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此案原审调解书,驳回金娜的全部诉讼请求,金娜未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涉案单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