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办案故事】进口代购药到底是真药还是假药?
2019-11-14 16:46: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汤智,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从检十年来一直奋斗在公诉办案一线。

  从去年的大热电影《我不是药神》到今年初的“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假药”伴生的情法纠葛频密拨弄着社会敏感的神经。作为一起销售假药案件的承办检察官,面对情理两难的局面,他又该如何抉择?

  

  2018年11月20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内,召开了一次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公开审查听证的是时下正流行的代购国外药品案件。同年11月28日,作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我向犯罪嫌疑人王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告知他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对“假药”的第一感觉

  初查这起案件时,我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翻看照片,发现王某销售的“假药”都是当下流行的日本品牌的眼药水、儿童感冒药、咳嗽药等日常家庭常备药物。再仔细阅卷,王某在笔录中提及,这些药品都是他自己或托朋友去日本旅游时,在当地药店购买后带回、寄回国内的。这些药品在国内口碑不错,在年轻消费群体中尤为畅销,考虑到自己开了一家专门销售进口食品的店铺,王某便想到代购这些药品放在店里一起销售,赚些钱补贴旅游费用。

  平心而论,王某近期有多条出境日本的记录,且他销售的这些药品,包装上印有日文汉字“第二类医药品”,确实是有一定疗效的日本的真药。但是,未经正式进口、检验检疫程序就被“夹私”带到国内市场后,这药还依然是真药吗?

  思考药的真假与危害

  根据当时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当按假药论处。这并非法律的不近人情,而是这些通过私下渠道代购的药品确实存在着安全隐患。比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污染、变质;不同国家的人群体质对于药物的用量可能存在区别;这些药品可能具有尚不明晰的毒副作用……我想,立法者正是考虑到药品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所以对药品安全问题才会如此重视,管控如此严格。

  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销售假药犯罪的重要依据有两点。一是刑法修正案(七)将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意思是只要销售假药即构成犯罪。而本案中,王某销售的这些眼药水、儿童感冒药、咳嗽药等已经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认为应当按假药论处。二是周边地级市已经通过地方联席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了销售此类药品入罪的标准,以便实务中对药品司法解释中关于“少量”进口代购药出罪规定理解的掌握。本案中王某销售的假药数量已经超过了该市纪要中所规定的入罪标准。

  如此看来,王某的行为确实构成销售假药罪,接下来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判决似乎也是水到渠成的事,但我的内心却始终不能平静。想到谈话室内王某抱头懊悔的痛苦神情,再联想到前阵子看的大热电影《我不是药神》将“假药”流通背后的情法纠葛又一次带入舆论中心,我的心揪成一团,不禁问自己,这真的是最恰当合适的处理方式吗?

  推动不起诉处理

  在网上又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信息后,我陷入了沉思,这起案件不能简单地仅仅依据纸面上的规定直接起诉,对王某如何处理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本案中,王某所销售的药品均可以归类为家庭常用的非处方药,使用方法简单,一般公众对于用法比较熟悉,且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者延误诊治的后果。在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均未接到有人在使用王某销售的药品后导致严重后果的举报或反馈。此外,王某购进的药品原本就不多,实际销售出去的就更少,根据法律规定,其虽然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应以相对不起诉为宜。

  

  第二天,我将该案情况向院里领导作了汇报,大家一致同意先召开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多方听取意见以对本案的处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听取了案情汇报和嫌疑人、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各方意见后,经过评议,一致认为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王某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前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的评议意见,我将案件提请到本院检察委员会上讨论,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

  之后,我向王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原来我很不服气,觉得我卖的明明是外国人用的真药,怎么到国内就成了假药,现在我既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本来准备把店关掉,正愁以后该干什么,检察机关的决定挽救了我和我的家庭,今后我一定做守法公民,把小店经营好!”王某握着我的手连声致谢,阴郁了多日的心情也终于云开日出。

  

  当下的反思

  王某的案件虽然发生在去年,但从今年开始,这种个案将不再是个案。2019年8月,药品管理法18年后首次全面修改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改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了重新界定: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由此可见,国家在药品的监管问题上,虽然对药品来源的程序有着严格管控,但是当程序与实质存在一定矛盾冲突时,最终还是会回归到药品实质的考量。

  回想王某销售假药案的办理,一纸简单的不起诉决定书挽救了一个家庭的未来,在办案时考虑社会效果,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不仅仅是个案公正的需要,也是法治进步的需要。(讲述人:汤智,单位: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