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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检察机关两起案件入选江苏检察2019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2020-01-10 11:09: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日前,江苏省检察院公布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度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广进船业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公益诉讼案、监督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检察建议案入选。

 

    一、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十年 公益诉讼船厂终拆除

  【提要】

  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诉前磋商案件化办理促成与行政执法共同发力,促使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十余年的船厂按时拆除,为长江湿地保护积极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情故事】

  2008年3月,扬州A船业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100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2013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扬州A船业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2013年至2018年期间,扬州市各职能部门多次对扬州A船业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但扬州A船业一直未能拆除,扬州长江流域湿地生态持续受到侵害。

  【监督亮点】

  2018年12月,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扬州A船业案件线索,交扬州市检察院和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办理。

  12月底,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第一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证据材料、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询问扬州A船业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步,赴实地走访调研、约谈企业负责人,掌握扬州A船业的现实情况;第三步,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扬州A船业侵害湿地的事实。初步查明事实后,2019年2月扬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扬州A船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对扬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广陵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该院检察长依法向区生态环境局、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沙头镇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拆除扬州A船业违法建筑物,恢复生态。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协调推进、部署工作。市检察院在依法询问扬州A船业负责人的同时,释明船业的公益侵害性和侵权责任;广陵区检察院推动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建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微信群”,每两周一次赴拆除现场,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共同会诊拆除难题,共同磋商确保拆除进度适时推进,并三次约谈扬州A船业负责人,充分释法说理。考虑到扬州A船业尚有3艘在建船只,总造价1.92亿元的客观情况,为保护其利益给予了扬州A船业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库存旧船限期造完自行驶离可行方案,取得了船业负责人的理解与支持,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至此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

  2019年4月29日,在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双重合力下,扬州A船业自行拆除超4.8万平方米违章建筑,促成被违法占用十年的113亩长江湿地重新与长江相连,公益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得到了平等保护。

  【社会影响】

  本案在办理中,省检察院首次尝试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省检察院领导多次亲赴现场听取汇报现场指导,引起市区两级院及区委区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促成诉前检察建议与行政执法共同发力,协调各方解决扬州A船业公益保护问题,共同推动扬州长江流域湿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发挥其独特优势,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诉前磋商案件化办理,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的同时,注重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共赢。检察机关办案的同时充分民生和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推动拆除船厂时,合理帮助解决船厂工人后顾之忧,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拆除可行方案,给予该公司自行拆除宽限期内,最终完成拆除和生态修复,实现共赢。

  二、多次犯罪家庭无管教能力 建议依法收容教养罪错未成年人

  【提要】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一味放任,更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多次犯罪仍不知悔改,且家庭无实际管教能力的犯罪少年,通过严格适用收容教养规定,对其进行专门干预和行为矫治,促使其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敬畏心理,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案情故事】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王某(未满16周岁)单独或伙同秦某(未成年人)采用撬锁、砸门等手段实施盗窃13 次,共同作案7次,窃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35956元。其中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转为治安拘留。执行结束后,王某又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30余起,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先后被公安机关3次治安拘留。

  【监督亮点】

  调查核实阶段,仪征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条件开展调查,重点围绕王某行为性质和家庭管教能力核实收容教养必要性的相关证据。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曾多次对王某训诫,检察机关也主动与王某谈心谈话,但王某法律底线思维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违法犯罪作为谋生手段。治安拘留执行完毕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情节严重,已达到收容教养的前置条件。为准确掌握王某家庭情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前往王某家乡,走访当地村民了解到王某父母离异多年,其父对王某疏于管教,致使其常年处于无管束状态。在王某因盗窃受到治安处罚后,其父用铁链将其反锁家中亦未果,证实家庭已无实际管教能力。

  由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在全省尚无先例,在起草检察建议过程中,检察机关依照程序向上级院报请研究,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力求释法说理充分,检察建议书客观指出收容教养制度的实践困境,明确提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应当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建议送达后,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会商,统一对未成年人适用收容教养的认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调查,启动聆询程序,并积极配合证据收集。

  2019年7月31日,扬州市公安局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王某收容教养一年。

  【社会影响】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屡见报端,血的教训不断冲击人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刑法》确立的收容教养制度正是分级处遇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制度长期成为刑法适用上的睡眠条款,致使部分不具备家庭监管条件的罪错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管教和惩戒。本案中,检察机关面临没有先例可循的实际情况,主动探索未成年人行为性质和家庭监管条件两方面论证收容教养的必要性,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凝聚依法惩治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合力,成功监督收容教养,做法获人民网和《检察日报》专文刊发,成为破冰者,对于探索分级处遇制度、回应民生关切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