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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假妻子签约卖房,他成了被告……
2020-03-31 17:38:00  来源:江都检察

  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给了他人,罪魁祸首竟是自己的丈夫,扬州女子阿丽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遇到这么离奇的事情。在阿丽要回房子的过程中,丈夫自告奋勇揭发他人的犯罪行径,未料到,自己也坐上了被告席。

  

  房屋被过户

  罪魁祸首竟是“枕边人”

  2011年9月,阿丽回到家却被关在了门外,她手中的钥匙,怎么也打不开面前的这扇门。阿丽感觉十分奇怪,她再三确认这是自己家之后,就给家人打电话寻求帮助。她实在不明白,怎么好端端的,自己家门突然就开不了了呢?

  “这房子两年前李勇就把它过户给王志了,锁是王志换的。”公公的这句话犹如一道晴天霹雳,阿丽蒙了。李勇是阿丽的丈夫,这套位于江都区仙女镇的房屋本是夫妻俩的共有财产。可是,房子怎么被过户给了他人,自己还完全不知情?

  “你给我解释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阿丽怒不可遏地质问丈夫。李勇支支吾吾,不得不向阿丽坦白。原来,两年前,也就是2009年,李勇欠了王志一大笔钱,无力偿还,王志便提出用这套房子来抵债,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李勇听了王志的提议,鬼使神差竟然答应了。

  

  找人办假证

  最终办好房屋过户手续

  办法虽然有了,但是实施起来,王志和李勇遇到了困难。因为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须要阿丽本人到场。“不行!这件事情绝对不能让我老婆知道!”其实,不仅李勇不想让阿丽知道,王志也认为,如果这件事情阿丽知道了,一定会变得十分棘手。

  于是,二人商量着,不如用阿丽的身份信息办一张假身份证,然后随便找个人来冒充阿丽办理过户手续。李勇和王志一拍即合,于是两人分工,由李勇负责提供阿丽的真实身份信息,王志负责找人办假证,同时负责找一个女人来冒充阿丽。

  事情进行得十分顺利。李勇轻松拿到了阿丽的身份信息,而王志也早已联系好了办假证的相关事宜,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阿红冒充阿丽。他们让阿红提供了一张个人一寸照片,接着,将阿红的照片和阿丽的身份信息交给办假证的人,没多久,一张假身份证就做好了。

  “从现在开始,你就是阿丽,你就跟着我,假装是我老婆。工作人员叫阿丽名字的时候你要答应,让你签字你就签阿丽,明白了吗?”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李勇向阿红再三叮嘱,并交给她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上印有阿红的照片,但是姓名等信息显示是阿丽。

  经过手续查验,这张假身份证竟然蒙混过关,李勇、王志也顺利办好了过户手续。原本属于李勇和阿丽的房屋,转眼间被过户到了王志及其妻子名下。

  

  判决合同无效

  执行过程中却再生变故

  面对李勇的坦白,阿丽悲愤交加,她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14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作出裁判,认为当年李勇和王志夫妇二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房屋理应归还给李勇夫妇,可是王志夫妇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直不肯将房屋归还。

  李勇思前想后,觉得这样下去总不是个方法。2015年,李勇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年王志采用恐吓、欺诈的手段,将李勇夫妻名下的房产转移到王志夫妻名下,其行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以涉嫌诈骗罪对王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不过,承办检察官在查阅卷宗后发现,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来看,认为定王志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决定不批准逮捕,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王志和李勇先后交代了事先预谋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这一线索法院在2012年判决时并未向公安机关移交。

  

  报案人成嫌疑人

  罪名成立终自食恶果

  2019年8月,王志和李勇二人终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志、李勇二人提起公诉。

  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李勇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依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定罪量刑。近日,江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志、李勇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至于其二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双方拟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十年前的犯罪如何追诉?

  犯罪行为在2009年就已实施,10年过去,如何追诉?本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王志、李勇二人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是手段,其目的是骗取被害人阿丽的房产,涉嫌诈骗罪;但由于认定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本案中曾实施伪造身份证件这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但不能仅以这一手段的罪名确定本案的追诉时效,而应着眼本案诈骗的实质,确定追诉时效。”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房产曾被王志抵押给银行贷款,贷款数额达三十余万元,已达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确定其追诉期限为十五年。本案王志、李勇二人犯罪成立之时为2009年,尚在追诉时效内。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