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锦妹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
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是纠错,而应更注重预防和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民事诉讼最后一条救济渠道,民事检察仅围绕抗诉开展工作是不够的,而应当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重视申请人的实质性需求,克服机械办案、孤立办案,做好服判息诉罢访工作,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才可真正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彰显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这,便是我成功办结那起长达20年的纠纷案件后,深刻的思索与感悟。
时间回溯至2020年8月11日,沈兵来到我院,义愤填膺地申请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监督。我把他领进接待室,沏了杯热茶,让他缓缓心情、慢慢说。
据沈兵言,1998年5月,案件另一当事人方强持其于1998年4月10日出具的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3万元欠款。因沈兵缺席法庭审理,法院缺席判决予以支持。同年8月,方强又持沈兵于1997年出具的两张合计2万余元的欠条,再次向法院起诉,又因沈兵缺席法庭审理,法院再次缺席判决予以支持。令沈兵恼火的是,前3万元的欠条已经包含了后2万余元,而方强却重复起诉。
“1998年4月10日,为了协调我和方强之间的借贷纠纷,我们找到共同的好友王某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如果我能在当月20日前还他1.5万元,我们之间所有债务包括之前的2万余元就一笔勾销,否则要连本带利还3万元,那张3万元的欠条就是那时候打的,但我当时忘记收回之前的两张欠条了。”沈兵拿出当年的书面协议,愤愤不平地说,“我是没能按时还钱给他,没想到他居心不良,竟然拿当年忘记收回的两张欠条重复起诉我!”
听到这里,我察觉到后一次起诉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我一边安抚沈兵,一边询问他这两件22年前的案子的后续进展。
沈兵说,1999年,他被法院执行1万元后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两案执行中止,他想着这辈子可能都还不上钱,索性未再深究和申诉,矛盾暂归平静,直到20年后又起波澜。2019年11月,方强得知沈兵有一笔3.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到账,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沈兵的账户。取不出拆迁款的沈兵心里十分焦急,向法院申请再审,却因超出法定期限被法院驳回。沈兵心中诸多委屈,多次找方强理论,都无果而终。
与沈兵谈完后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两案卷宗,1998年的卷宗大部分都是手写,看着泛黄的纸张,深觉肩上担子重千斤。两案卷宗很简单,并不能看出后案是不是虚假诉讼。现在出现的新证据是沈兵带来的当年的书面协议,纸张陈旧,字迹也不像新写的,我初步得出的结论是协议并非伪造。为了核实协议的真伪,我联系了方强,请他到检察院面谈。而方强的说法却与沈兵截然不同,称两人之间确实存在5万余元的债权债务,他虽然承认协议是真的,但解释说协议上所写“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是指3万元债务,并非之前的2万元。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我决定向协议书起草人王某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按照两名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我与助理经过多方打听,辗转南京、上海等地,终于找到了当时参与调解的王某。
原以为找到王某事情就会水落石出,没想到王某看着20多年前的协议,表示,3万元好像是方强和沈兵两人讨论出的结果,是否包含先前的2万余元,并没有直接证据,年代久远,也记不清当时双方是如何商定的。王某还表示,协议中第一条的最后一句是“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应该可以理解为协议之前的债权债务一笔勾销。
结合已了解的情况,我向扬州市检察院报告了该案,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本案法院判决无误,且时隔已久,已过申诉期限,促成双方和解是解决矛盾最现实、最优化的途径。
22年前的5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我深知调解的困难,为了调解双方纠纷,我先与当事人分别见面,向二者阐明当年两人行为的不当和错误之处,并耐心释法说理,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合法的利益预期。之后,我借助他们共同好友王某的力量进行外围沟通,调和矛盾。在双方目标逐渐接近后,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最终,沈兵同意还款2.8万元,方强同意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至此,这起长达20余年的民事纠纷才真正得到化解,双方当事人也各自迎来了最好的结果。
这是我近两年来促成和解的第3件监督案件,这些案件的圆满解决,让我真切感受到检察工作的意义。民事检察和解不仅是释法说理的过程,也是让当事人对检察工作信赖和认可的过程。诉讼、上诉、申诉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讲,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如果能在检察环节成功化解矛盾,不但能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而且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不正是检察办案一直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