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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什么没依法封存?
2021-07-19 09:59:00  来源:检察日报

  “针对你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明确各派出所关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的职责和流程,并对未成年人卷宗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单独存放,确保实体卷宗封存。”

  日前,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就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不到位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得到积极回复。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20年11月,仪征市检察院接到一则控告申诉,陈某称他在参加扬州某银行的入职招聘时,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派出所民警认为其未成年时有犯罪记录,不能出具该证明。由于派出所拒不为其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导致陈某无法正常就业。

  收到案件线索后,承办检察官走访了辖区派出所、询问企业招录人员,初步查明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查了解到,陈某2010年因犯罪被立案侦查,201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经过我院多次沟通协调,派出所最终同意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陈某得以顺利入职。”承办检察官介绍,处理结束此案后,该院又连续接到2起类似的控告申诉,都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封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当时,我们在以何种方式提出纠正意见上产生了分歧。”承办检察官说,该院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派出所民警的行为性质开展研讨。

  从调查情况看,公安机关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违规提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拒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行政证明行为。违规提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拒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损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信的信赖,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因此,该院决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今年4月23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从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封存、查询和证明出具流程等方面提出建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民警集中学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制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开具工作流程细则,对未成年人卷宗严格管理,严禁借出。

  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安机关内部信息数据平台繁杂交织,如人口户籍管理、执法办案管理、情报分析研判等平台均能记载和查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检察机关还建议在有关办公办案平台上进一步设置封存功能和查询审批功能。公安机关就现有平台暂无法封存犯罪记录情况予以函复说明,同时表示已向上级单位建议分层分级管理,开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功能模块。

  编辑:吴恙